上午还书面证明员工“工作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同一天下午就以其“严重违纪”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最终反倒成了驳倒自身的关键证据。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认定用人单位在同日发出的两份文件中的说法自相矛盾,无法证明员工存在违纪事实,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高温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48563.87元。
2022年3月7日,胡某甲与江西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25年3月9日,岗位为服务技师。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胡某甲仍继续在原岗位工作。2025年3月11日,公司还通知胡某甲前往江西高安市的办事处打卡报到——这表明公司自身也认可劳动关系仍在延续。
仅仅过了一周,2025年3月19日,公司却向胡某甲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其多次拒绝公司合理调岗安排、存在连续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就在同一天,公司为胡某甲开具了一份《离职证明》,上面明确写道:“该员工在职期间工作良好,同事关系融洽,无不良行为记录。”
胡某甲认为公司是违法辞退,申请劳动仲裁。胡某甲表示,自己在职期间没有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合同到期后仍在为公司提供劳动,劳动关系一直延续,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
高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7万余元及高温津贴等。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声称胡某甲违纪旷工,而同日开具的《离职证明》却明确记载“工作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两份出自同一家公司、同一天的文件内容明显自相矛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胡某甲存在违纪事实,也未证明在解除合同前履行了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赔偿金计算基数上,双方存在重要争议。胡某甲每月工资中包含一笔金额不等的“车补(公里油补)”,随工资一并发放。公司主张这实际是服务人员因工作产生的油费报销,按出工公里数每公里1元核销,不属于工资范围。一审法院以该费用随工资同时发放为由,将其计入工资总额,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6.3万余元。
公司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胡某甲的工资明细表已分别列明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及提成、公里油补等项目,双方劳动合同亦写明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加绩效考核。公里油补系公司依据员工实际出工公里数进行的费用报销,性质上属于对员工因公支出的核销,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工资组成部分。二审法院扣除该部分费用后重新核算,认定胡某甲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954.12元。
据此,二审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678.84元。公司未给胡某甲缴纳社保,也未安排年休假,应支付高温津贴36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285.03元,合计48563.87元。
“这起案件对劳动者带来了启示。”该案审理法官表示,“离职证明是重要的书面文件,劳动者离职时一定要索要并妥善保管。如果公司一边以‘违纪’为由解雇你,一边又在离职证明上写你‘工作良好’,这份证明本身就可以成为反驳公司解雇理由的有力证据。”此外,劳动者对工资条中名目繁多的“补贴”“补助”“报销”等项目应多加留意,必要时要通过书面方式向公司确认其性质,避免在发生争议时因举证困难而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