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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季 签完“三方协议”面临解约考验
作者:admin 来源:吉林工人报 日期:2014-07-24 浏览

  本意是保障学生、用人单位和学校权益的“三方协议”,在部分毕业生那里却成为一把双刃剑。每人只能有一份“三方协议”、不能擅自解约,而当毕业生遇到更适合的工作机会时,解约会变成如何也绕不过的坎儿。三方协议制度存在什么问题和弊端?如何才能更好保障各方权益?

  送别一个个离校的舍友,硕士毕业生凌悦一个人继续在宿舍焦虑地等待着。这个夏天关系着她未来生活的走向,而三方协议则是那把决定她命运的钥匙。从最初四处求职的焦急,到后来找到工作的欣喜,再到现在夹在两份工作中的纠结,她仿佛转了个圈,回到原点。作为保障学生和用人单位权益的三方协议,在她那里却成了一把双刃剑。

  今年1月份,北京某央企组织招聘考试,凌悦一路过关,直到最后被录取,并与该央企签订了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4月份举行的选调生考试,是继去年“国考”后进入公务员系统的又一次机会。凌悦这一次又“幸运”地进入面试并通过。经过权衡,凌悦决定回家乡选调,然而首先需要做的是与央企解约,之后才能重新开具三方协议。

  顶着夏日骄阳,凌悦几次去该央企总部协商解除三方协议,都被严词拒绝。找学校和导师帮忙协调,也是杳无音信。凌悦告诉记者:“用人单位不同意,并要求我按时去报到。虽然我知道解约是因为我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带来不便,还影响学校与用人单位关系。但这涉及我工作的城市和职业,对我影响太大了。”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胡彩霄认为:“三方协议是带有就业意向预约性质的协议,是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工作意向的表示,并没有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胡彩霄认为,鉴于三方协议是未来确定劳动合同的意向性协议,在此类纠纷发生时,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精神来处理,大学生有解约的权利,但应该补偿用人单位付出的成本。学校作为三方协议的一方主体,也有义务在出现纠纷的情况下从中协调。但实际情况是,鉴于三方协议规范内容的特殊性,仲裁不受理,诉讼时间拖长对各方都不利。胡彩霄认为,目前需要健全纠纷解决机制,畅通学生、学校、用人单位的联系,兼顾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