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国家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从事生产岗位工作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年满55周岁可办理退休手续。
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下个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下个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增加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数额;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下个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以及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向后续缴,如向后续缴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以按照续缴满5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一次性补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下个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筹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从社会统筹基金账户中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从本人个人账户中支付;不足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基金账户中继续支付。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申请办理退休手续须提供的材料
(1)参保人员人事档案;(2)按要求填写的《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登记表》一式三份;(3)本人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件;(4)其它有关资料。
2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从业人员医疗费用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的范围很广,医疗费用则一般依照其医疗服务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护理费、医院杂费、手术费、各种检查费等。参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连续缴费满1年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或者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1年后方可重新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办理医疗个人账户IC卡人员是每月返还一次,有部分人员是退休异地居住或单位外派,当时第一代医疗IC卡不能在外地使用,所以存在单位返还方式,也就是社保经办机构将返还金额转入其单位,由单位返还给参保人,这部分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半年返还一次(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
3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非营利性、保障性、互助互济性四个特点。
工伤认定具体的有如下几种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也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待遇的申请
工伤人员、家属、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凭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认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结论;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4、伤病证明、票据、清单与相应材料;5、供养遗属提供的拟供养对象的户籍证明、收入来源证明等。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享受的待遇
(1)工伤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交通费、食宿费。(3)职工在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期间,工资、福利由用人单位照发。(4)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生活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如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须按规定支付护理费。
4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我省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女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及其男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
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X假期天数)
女性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计算。难产的,增加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
(二)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按1个半月计算;
(三)妊娠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按1个月计算。
(四)女性从业人员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按1个月计算。
男性从业人员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半个月计算。
5失业保险
海南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适用于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1.企业及其从业人员;2.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3.按规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4.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应当签定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5.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6.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2.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用人单位与其从业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告知其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逾期未办理失业登记的,视同重新就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