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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20-01-08 浏览

       记者从今天上午国新办召开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吹风会上获悉,《条例》明确建筑业工程款可以按照工程的节点拨付,但农民工工资必须按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来支付。《条例》将于今年5月起施行。


  当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工资的,《条例》提出,要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对以实物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保卡或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法定代表人等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一直以来,工程建设领域是欠薪的高发区。记者注意到,《条例》设专章对该领域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工资保证金保护等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农民工拿到工资。


  由于工钱和工程款相混淆的现象较为突出,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没钱发”和“专款专用”的问题,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介绍,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提出了“总包代发”的措施。对此,王程解释道,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经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还有包工头等多个环节,容易出现被截留、被克扣,为此,《条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


  针对一些农民工遭遇欠薪但证据不足或没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条例》在制定之时已有考虑,除了提出实名制用工管理的基本要求外,还明确用人单位应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当因欠薪存在争议,而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的,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条例》坚持“刀刃向内”,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资支付情况加强管理,提出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欠薪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