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分站

您现在的位置:高校招聘网 > 新闻资讯 > 劳动法规 > 内容

原公司被合并,我该向哪个单位讨要欠薪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18-12-18 浏览

  常律师:

  您好!

  我来公司工作两年半了,签有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由于我们公司在一月前与另一家公司合并了,两家公司合并为一家新的公司,并且公司名称也重新注册了新的名称,所以,我们的劳动合同也重新变更为新的公司名称。

  此前,我与原来所在公司还有一点工资上的纠纷。我想问一下,此时我该向哪家公司主张我的权利?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据此,您应向合并后的公司主张您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