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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架”变成“打架” “劝架”者受伤不属工伤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18-12-21 浏览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3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的两种情形,胡岩认为:“无论把我被同事叶隆打伤说成是事故,还是受到暴力伤害,我因工作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可是,劳动部门认为胡岩所受伤害系其与同事叶隆互殴所致,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故不应认定为工伤。由此,双方发生争议,还引发一场行政诉讼。

  同事之间产生争执

  老乡“劝架”被人打伤

  胡岩与唐宫同为四川人,叶隆来自河北,三人在同一建筑工地上当钢筋工,是相互协作2年之久的同事。其中,唐宫是钢筋加工班班长,胡岩、叶隆是同一个班次的组员。

  2017年10月9日下午5时左右,胡岩看到唐宫与叶隆在施工现场争吵,于是就来到他俩面前劝架。没过多长时间,吵架的人变成了胡岩和叶隆。后来,胡岩与叶隆二人不仅越吵越凶,还动手打了起来。

  打斗中,个头较小的胡岩吃了亏。他转身拿到一截钢筋,向叶隆的身上打去。叶隆伸手抓住钢筋并夺回后开始反击,没几下就把胡岩打倒在地。

  经医院检查,胡岩头部、胸部及胳膊受到严重伤害。为此,叶隆吃了官司,并被判处半年拘役。伤势稳定后,胡岩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部门审核后,认为胡岩所受暴力伤害系与他人互殴所致,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胡岩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及第3项的规定,且不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故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员工称劝架为工作

  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对于劳动部门的认定结论,胡岩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部门已经作出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庭审中,胡岩诉称,其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和第3项的规定。原因之一是叶隆因绑扎钢筋粗糙且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被班长唐宫叫到现场。叶隆不承认错误,又与班长吵起架来,其为了平息事端才来到他俩跟前劝架。

  “叶隆知道我是唐宫的老乡,以为我是前来帮助唐宫,就把气撒到我的身上。”胡岩说,他被误解想进一步作解释,叶隆就对着他大骂,由此,双方发生口角。

  “从事发起因及过程看,叶隆被上级主管叫回并发生争吵,我来劝架。随后,叶隆开始打骂我。由此可见,此事系由工作问题引发的。”胡岩说,其劝架的目的是为了平息事端、创造和谐劳动关系,也是为了单位利益,防止叶隆与唐宫之间的冲突恶化进而影响单位生产经营秩序。因此,其劝架行为也属于工作范围内的事,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

  胡岩还称,其与叶隆、唐宫之间在施工程序上存在紧密的协作配合关系,如果衔接不好必定影响整个工作流程,进而降低施工效率和企业效益。而其劝阻叶隆吵架的行为,是任何一个在场的同事都应当履行的职务行为。即使该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也是一个正常应当做的行为,而这个行为起码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因此,其行为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的情形。

  综上,胡岩认为,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劳动部门的被诉行政行为。

  员工互殴引发伤害

  无涉工作不属工伤

  劳动部门应诉时辩称,胡岩的主张成立与否,关键在于他在这起事件中到底是劝架还是参与了互殴。而现实是,涉案纠纷原本与胡岩没有任何关系,而他手执钢筋追打叶隆,叶隆抢过钢筋后回击胡岩并伤害了他。对于双方之间的行为性质,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属于互殴。因此,胡岩关于“劝架”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部门认为,胡岩虽然是在工作场所受伤,但他非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其工作职责与叶隆没有关联。再者,胡岩也不属于单位管理人员,其行为不属于履行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胡岩所受暴力伤害系与他人互殴所致,互殴起因为同事之间发生争执后其参与到争执、互殴中,争执原因也并非其与同事叶隆之间存在工作事务纠纷。故胡岩受伤与其工作并无关联,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也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亦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综合以上事实理由,法院判决驳回胡岩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