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大岭山镇一工业区某个体百货店因销售一种假冒品牌纸巾,被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令该店经营者钟某明承担侵权赔偿损失。但判决生效后,该店并没有主动履行,并于2014年10月左右停业关门。
2014年12月,纸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3000元。但因钟某明一直下落不明,执行陷入困境。
2018年3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向公安机关查询“钟某明”的下落,并尝试发函到“钟某明”的老家广东龙川当地村委会和派出所进行调查。当地村委会反馈,村里确有一名年近五旬的男子曾用“钟某明”一名,但早已改名为“钟某民”,现在惠州打工。
得知东莞法院的执行法官在找自己,钟某民很意外。他称,以前曾用名“钟某明”,约2003年、2004年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打工期间,身份证曾交给厂里保管。前些年,全国人口普查时,他发现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被重号,而且同村也有同名的,遂到公安机关改了身份证号码,并把自己名字也改了。
2018年7月,钟某民来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岭山法庭,协助法院调查此案。调查发现,钟某民保留的第一代身份证与该百货店工商注册资料上的经营者身份信息一致,即工商局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信息与其保留的第一代身份证信息一致。同时,其2003年、2004年办的“广东省流动人员暂住证”显示,当时他在东莞市大岭山镇一家五金厂工作,上面的名字“钟某明”以及15位身份证号码,亦跟该百货店工商注册资料上的经营者身份信息一致。
对于自己以前的身份证如何被人拿去注册登记开了一家百货店并发生了侵权纠纷,钟某民声称“不清楚”,但表示希望解决此案。经执行法官协调,钟某民跟纸业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以2500元了结此案。日前,钟某民支付了全部执行款。这宗历时四年的执行案件终于执结。
承办此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岭山法庭执行法官熊俊峰称,公民对自己的身份证件有妥善保管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当,其身份证被他人拿去开店经营,并发生了侵权纠纷,除非当事人能举证证明其身份确实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否则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