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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减免缴纳保证金
作者:admin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18-12-27 浏览
     近日,海口召开市政府常务会,原则性审议通过《海口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修订草案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海口市将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制度,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减免缴纳保证金。

  修订后的《实施意见》明确,新开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2.5%,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海口要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制度,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1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30%;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50%;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70%;4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90%;5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缴。已享受减免政策的在建项目,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其工程项目按工程中标价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实施意见》同时要求,要严厉惩戒欠薪失信行为。海南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完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和劳动保障“黑名单”制度,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