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上海普陀区总工会朱雪芹法援工作室接待了一批来访者,他们都是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的残疾职工家属。来访者告诉朱雪芹,9名职工所在的公司主要经营包装加工业务。2017年11月,该公司部分厂房因属于违章建筑被责令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一个月后,公司停发这9名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则为他们缴纳至2018年2月。
朱雪芹工作室当即指派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2018年4月,9名职工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追讨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全程为职工提供代理仲裁援助。在仲裁前的调解中,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调解未成。仲裁当天,工会法援律师在庭上介绍了职工目前拮据的生活状况并提交职工工资的相关证据。最终,在仲裁的支持下,双方经过调解签了《调解书》,公司应支付职工工资合计61196元。
然而,调解成功后不足一周,这些职工陆续收到公司发出的《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写明:公司因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导致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期满,公司决定不再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9名职工和监护人又来到朱雪芹工作室求助。工作室了解情况后再次向他们伸出援手,帮助他们申请第二次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2018年3月~4月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
在帮助职工准备仲裁材料时,律师发现,从现有证据上看,其中两名职工的工作年限比他们自己计算的时间要短,这关系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与数额。经了解,原来,这两名职工的入职时间较早,且入职后一段时间企业没有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影响了他们工作年限的计算。律师马上和职工监护人一起辗转找到相关单位,调取到企业为这两名职工补缴社保的《补缴社保的核定表》,从而证明职工的入职时间,确保其应得权益不受损失。仲裁当天,经过审理,这些仲裁诉求最终得到支持,工会法援为残疾职工二次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