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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了,不应嫌“丢面子”放弃应得利益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19-02-20 浏览

  面对不期而至的失业,失业者可以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等待遇,这是国家对失业者基本生活以及再就业的一种保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失业者因为嫌“丢面子”不进行失业登记,也不去申请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其实,一个人在长达数十年的职业生涯中遭遇失业是很正常的,大可不必回避这些事情。况且,这还不仅仅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事,还涉及其他相关个人利益。以下事例,可以给人们一些启示。

  不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还可领取医疗补助金

  李某人到中年后于2018年8月失业。按照规定,他办理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每月可领到失业保险金1425元,再加上求职补贴455元,其基本生活已不成问题。

  正当李某在努力争取重新就业时,他不幸染上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囊中羞涩的他一筹莫展之时,突然想起社保局工作人员曾介绍过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保障事宜。于是,他向社保局求证,在获得肯定的答复后,放心地住进了社保机构指定的医院。

  【说法】

  《社会保险法》第48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李某属于正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已经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所以,在其生病住院时有权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时,李某可以提出申请,由社保部门按其住院治疗费的一定比例发给医疗补助金。这样一来,其经济负担就可以大大减轻。

  另外,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领取生育补助金。

  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018年1月,梅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由于单位没有与他续签而失业了,后经社保部门核定,梅某可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24个月。

  2018年6月,梅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癌症晚期,住院治疗4个月后死亡。社保部门经核定,向梅某的妻子等遗属支付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2000元、一次性抚恤金37984元。

  【说法】

  《社会保险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失业保险条例》第20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上述规定中的“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如病故、意外伤害死亡等,也包括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据此,社保部门应当向梅某的遗属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不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时,其遗属应当凭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注销户口证明,以及各遗属的身份证明、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等材料,到社保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即使不能领取失业金,也可获得就业帮助

  2018年7月,韩婕毕业后入职某公司,双方签了3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4个月,入职后不久就办理了失业保险等手续。

  试用期满前,公司经考核认为韩婕不符合录用条件,遂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公司在送交解约书时,嘱咐韩婕尽快去办理失业登记。韩婕在办理手续时了解到,其因工作不足4个月就被辞退了,缴费不满1年,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于是就放弃了失业登记。

  【说法】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须符合以下三个法定条件:失业前已经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失业者,应当凭失业登记证明和身份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的长短,既决定着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影响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规定:失业前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本案中,韩婕确实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但是,她也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因为,失业人员无论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只要办理了失业登记,就可以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这些政策包括免费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如免费的就业信息、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和就业介绍等服务)、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