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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申请,年假就该取消吗?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19-02-26 浏览

  一般来说,员工休息休假应当由其先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后再停工休息。可是,马吉远的情况比较特殊,即使他本人想休息也不敢请假,原因是一旦离开工作岗位,能不能回来就很难说了!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是他跟单位闹翻了,单位时时处处都挑他的毛病。

  原来,在单位已经工作20多年的他,因不听从安排改当劳务派遣工被开除了。而他不服单位决定坚持告状,最终打赢了官司。单位因没能赶走他,还得继续让他再干下去,而且合同期限也从有期变成了无期,就想方设法给他难堪。

  单位的做法是:马吉远必须出满勤干满点,只要有小小的违纪就处分他。而对其应发的工资、补助一分不发。待他憋不住再到法院打官司,单位就奉陪到底。直到输了官司,法院强制执行时单位才给钱。

  如此折腾来折腾去5年过去了,马吉远还未拿到2018年的工资。不过,法院于近日以员工未申请也不能取消年休假为由,判令单位给付其未休年假工资3347.13元。

  曾经的休假通知,毁灭单位赖掉工资的梦想

  马吉远是河北省保定市人。1963年5月出生的他在19岁那年入伍,22岁退役时被原部队返聘7年。1992年10月,他没动地儿转入北京一家正在筹建的干休所,并以合同工的身份负责所里通信、闭路电视和水电气暖的维修和管理。此后,他在这里整整工作21年。

  2013年初,即马吉远50岁时,他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续签合同时干休所却要求他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干休所在原岗位从事原工作。他认为自己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单位的做法违背法律规定,拒绝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对于他的不听话,干休所的做法是停发工资、停缴社保,命令他限期交出办公室钥匙并进行工作交接。双方由此发生矛盾,并引起系列仲裁、诉讼。

  2015年5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干休所成立于2006年6月7日,其上诉称双方自2007年12月29日开始存在劳动关系,这与马吉远提交的水电燃气收费明细载明的2006年9月18日等相矛盾,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认可马吉远的主张。此外,鉴于双方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应确认双方自2013年12月29日起建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由于该所未与马吉远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审法院认为,其应向马吉远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9万元。应马吉远请求,该所应向其支付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7600元,应补发其节日补助700元,应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1.2649万元。

  双方争议至此告一段落,但纠纷并未因此停止。

  为追索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被拖欠的35040元工资及2600元节日补助费用,马吉远再次将干休所告到仲裁委。仲裁委审理时,干休所以其未提供劳动为由进行抗辩。仲裁裁决支付马吉远的请求,公司未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庭审时,马吉远提交一份休假通知证明自己在职工作的主张。该通知载明“马吉远: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现通知你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休年假”,落款处加盖有干休所印章,马吉远签字,时间为2015年12月3日。

  一审法院认为,干休所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对马吉远的出勤情况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现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干休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马吉远2013年11月20日之后未正常提供劳动,且生效仲裁裁决亦确认2014年马吉远系正常提供劳动并应支付工资,干休所并未对该裁决提起诉讼,加之休假通知单显示2015年12月3日干休所仍对马吉远进行管理,故法院采信马吉远至今正常提供劳动的主张并予以支持。

  安排休年假是单位义务,员工未申请不等于放弃

  由于干休所未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工资21510元、节日补助费1700元,且未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3585元,马吉远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干休所支付上述费用。

  由于仲裁未支持年假工资请求,马吉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庭审时,干休所辩称,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马吉远意欲休年假,应提出书面申请,现其明知该制度的规定,却未以书面申请享受年休假,故本单位无须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就其主张,干休所称其曾口头通知马吉远可以休假,但马吉远未按规章制度提交书面申请,因而未能休年假,其责任在马吉远本人。

  为此,干休所提交区民政局考勤制度、军休办请销假管理办法、干休所聘用人员管理规定、工作会签到表予以证明。

  工作会签到表显示2016年7月29日干休所组织马吉远等人学习“民政局考勤制度、军休办请假管理办法、所聘用人员管理规定、所工作人员考勤”等。其中,区民政局考勤制度载明:“工作人员年休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军休办请销假管理办法载明:“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干休所聘用人员管理规定载明:“坚持请销假制度……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必须请假……请假一天以内,须本人持请假条交办公室自管院管理人员批准;请假两天以上,持请假条,交由所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马吉远仅认可工作会签到表的真实性,但主张其签字后即离开,没有参与学习;其余规章制度并未学习过,且均针对正式员工。

  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见,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不能因为劳动者未提出年休假申请而视为其自动放弃。换言之,即使劳动者未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本案中,干休所作为用人单位,系双方劳动关系中的管理方,应依法就带薪年休假的安排情况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双方均认可马吉远2016年度、2017年度并未享受年休假,鉴于此,干休所应向马吉远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347.13元。

  “2017年和2018年的工资、年假加班费,干休所还未给我。按照惯例,我还得打官司索要。”马吉远2月25日表示,对于干休所的做法他很无奈,期盼法院或其他机关向其主管提出司法建议,不要再浪费司法资源、不要再刁难职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