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病在家休病假,公司却通知要解除合同。职工刘先生对此不解,难道职工病假时间有限制?自己和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也可以解除?
据刘先生反映,他原是一家单位的职工,当时因为单位效益不好,他便自谋出路,去了一家成立不久的公司当了驾驶员。成立之初,公司规模不大,所以就他一个驾驶员,接送老板、业务用车……他的工作十分忙碌。虽然工作很辛苦,好在当时他还年轻,才40岁,也就这么干了下来。后来公司规模越来越大,职工也越来越多,先后又招用了几个驾驶员,他便成了老板的专职司机。老板对他的工作是认可的,在他工作满十年后,公司与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拿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他心里踏实了许多,想着自己工作认真,在公司干到退休是没有问题了。谁知,随着年纪越来越大,他的身体出现了不少问题,颈椎病、腰突症、高血压……一年多前,他时常出现头痛、眩晕等症状,便去医院做了检查,医生建议他服药并休养。当他将病假单交到公司时,老板也叮嘱他好好休养。原本他想休息一两个月就去上班的,但因为身体状况没改善,所以只得一直在家休养。谁知,几天前,他突然接到公司人事的电话,问他何时上班。他告诉人事,自己的身体原因,暂时无法正常上班。人事便告知他,因为他超出医疗期,公司要和他解除劳动合同。自己还在生病,而且签的是无固定合同,公司怎么能解雇他?他当时就表示,不接受公司的做法。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有限公司董兆华指出,刘先生的一些认识不准确。一是,单位并非不能解除生病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那什么是医疗期呢?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但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董先生提醒刘先生,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他可以跟单位协商一下,告知病情,或者请公司安排其他适合岗位,因为公司也有义务,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