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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开除劳动者
作者:admin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日期:2019-04-08 浏览

  梁某任职于杭州云翮健康养生服务公司,职务为技术总监,签订有劳动合同,月薪8200元。今年3月5日,梁某突然收到公司的解职通知书,上面载明:梁某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近3个月旷工5次,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经公司高层研究决定给予开除。

  梁某对此决定不服,认为公司对其没有严格进行考勤管理。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那么,用人单位考勤管理不严格,能否以旷工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

  庭审中,该公司提供了员工考勤记录,上面记载:梁某在2018年12月24日、2019年1月26日各旷工1天,2019年1月9日、1月18日、2月16日各旷工半天。梁某坚称自己有事缺勤,也有在公司微信群里说明;且自己是管理人员,入职两年多,公司一直没有严格考勤的要求;此前上班也有缺勤情况,但公司没有异议,工资照发,奖金照拿。梁某同时提出疑问,自己因工作需要而经常加班,是否也要算考勤?

  此外,梁某提供了3个月前的工资明细,要求公司出具与之相匹配的考勤记录,但该公司没有提供。对于梁某所述的加班情况,该公司没有否认,但是强调:梁某现在工作懈怠,影响极坏。

  仲裁委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作为负有劳动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其应当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严格一贯地执行自己的规章制度。判断一个劳动者是否存在旷工事实,不仅要依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勤记录,还要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时制,用人单位自劳动者入职以来是否一直采取严格的考勤管理。

  就本案而言,双方实行的是八小时标准工时制,公司本应对员工一视同仁,但对于管理人员没有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根据考勤记载,梁某很早就存在考勤异常现象,但公司没有作出相应的处理,且其有加班情况,但公司没有进行考勤相应记载,这些情形进一步佐证了梁某关于没有严格考勤管理的主张。公司应为管理混乱、工作失职,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最后,仲裁委裁定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成立,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