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伤害算工伤”契合“以人为本”原则
湖南某实业公司女工张某患上长期抑郁症。公司为张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人社部门认为这不算工伤,女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历一审二审,长沙市芙蓉区法院、长沙市中级法院都认为构成工伤。
“精神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历来争议颇多。在许多人的印象中,抑郁症之类的心理疾病,与工伤无关,只能由职工自己“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14、15条的规定,虽然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但列举的九种情形中并无“精神伤害”一说。如对上述条文作出限定性的从严解释,那么“精神伤害不算工伤”不无道理。客观上,将“精神伤害”纳入工伤,面临法律的模糊性和面临操作尺度如何把握的问题。
如何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尤其是预防因工作原因造成的“精神伤害”,显然比事后打官司更重要。近年来随着经济高速发展,职场中的竞争日趋激烈,职工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各类心理疾病也随之增多。有统计结果称,中国抑郁症的患病率为6.1%,而且发病率近年来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有不少与工作压力有很大关系。该案判决之所以具有示范意义,也在于为今后类似案例的办理提供了借鉴。它启示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更积极地关注和介入职工心理健康。长沙市两级法院作出的“精神伤害算工伤”的判决结果,契合“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原则,不仅是对被害人的抚慰,而且对用人单位也有积极的引导作用———换个角度看,正是对用人单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保障职工人身及心理健康安全的深情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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