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女士与丈夫陶某因感情不合准备离婚,经协商尚未成年的孩子随闻女士生活,陶某按月给抚养费。
在协商分割家产时,闻女士提出:孩子也是家庭的一员,家中财产应有孩子一份。因孩子随她生活,她应当与孩子共同分得家庭财产的三分之二。
陶某不同意,说孩子靠父母抚养,从没有参加劳动,自己已经答应给孩子抚养费,所以,孩子不应当参与分财产,二人为此发生争执。
【说法】
一般来说,家庭财产是由夫妻二人通过劳动积累的,未成年人尚未参加劳动,无经济收入,因此,在父母离婚时,未成年的孩子无权分得家产。当然,未成年人也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获得个人财产,并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夫妻双方离婚时,不能将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财产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所有:
(1)获得的奖金。如因学习成绩优异而获得的奖学金,因见义勇为而获得的政府奖金等。
(2)接受赠与而得到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9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3)通过遗嘱继承而获得的财产。按照《继承法》规定,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让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自己的遗产。因此,未成年人通过遗嘱继承等方式所获得的遗产,应当归属未成年人本人。
(4)因人身受到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未成年人因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致残的,有权要求加害人等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属于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5)享有智力成果而得的财产。未成年人虽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但可以从事智力成果创作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所以,未成年人通过发明专利、发表文章、绘画作品等智力成果获得的报酬属于其个人财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因此,父母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时,都不得否认未成年人获得的上述财产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所有,也不得擅自处理未成年人获得的上述财产,更不得强行占为己有。对此,《民法总则》第34条、第35条规定,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