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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与合同不一致这样的合同签不签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19-05-29 浏览

  职工应聘的是行政主管的岗位,月薪过万,但正式上班后,单位给的劳动合同上却写的是文员岗位,薪水也少了许多。这样的劳动合同能不能签呢?日前,职工朱先生向本报求助,希望能得到解答。

  据朱先生反映,他于一个多月前到一家公司应聘行政主管的岗位,负责面试的副总经理对他很满意,告诉他,行政主管岗位月薪过万,还有补贴、奖金,让他来了以后好好干。上班后,根据部门经理的要求,他开始承担起行政主管的职责。转眼,进公司快一个月了,人事部通知他去签订劳动合同。到了人事部拿到劳动合同一看,他发现合同上岗位一栏竟写着“文员”,而工资一栏写着“4500元”。这与招聘时副总经理承诺的岗位和薪资大相径庭,他当即提出异议,但人事经理表示,他们是根据上面要求填写的劳动合同,如果他不满意可以去找部门经理和副总。劳动合同签不签由他自己决定。不过,如果不签,公司就要给他办退工了。这份劳动合同要不要签呢?如果签了会有什么不利后果吗?朱先生很是无措。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罗强主任表示,根据朱先生单方面反映的情况来看,公司的做法不妥,很不诚信。建议朱先生可以向公司提出按照副总当初承诺的岗位及薪资签订合同,如果公司依然不同意,朱先生也不能接受合同约定的岗位和薪资的,就不要签订这份合同。

  罗主任觉得有必要提醒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是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其次,合同的必备条款应齐全。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最后,在入职后一个月内公司就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罗主任还特别指出,职工在应聘时就要掌握相关证据,特别是在签合同时更要谨慎,一旦签了名就很难反悔,除非合同无效。根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