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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拒签劳动合同理由是否成立?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19-06-05 浏览

  老马同志:

  我进一家单位工作已两个多月了,劳动合同迟迟未能签订。我认为单位应该支付我两倍工资,而单位强调是因为我拒签合同,不同意支付。问题是我拒签是因为单位给我的合同是空白的,这叫我怎么签?请你帮我分析一下,我的理由是否成立?

  读者小朱

  小朱:

  关于两倍工资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没有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设置的惩罚性条款。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你拒签的理由是否成立?根据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所以,假如你们单位让你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显然是不合法的,将对你合法权益保护带来隐患,你拒绝的理由应该是正当的。

  如何处理?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也就说,单位如果继续用你,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合同无法达成一致,那单位就应该赶快退工,该补偿的还是要补偿。建议你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一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