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细则》,三亚人才住房保障范围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进的人才,具体以2018年5月13日后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为准。曾在海南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海南,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三亚市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
《细则》明确,人才住房保障的对象共分为六类,一是经海南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9)规定条件的大师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二是经海南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50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9)规定条件的拨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
三是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四是35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五是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六是经海南省、三亚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人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纳入人才公寓、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范围。
《细则》规定,人才公寓面向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大师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供应,每户家庭限供一套。免租金入住,工作满一定年限且做出相应贡献的,赠送一定产权份额。具体为:大师人才的标准为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最高可享受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工作室(工作站);杰出人才不超过180平方米;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
人才公寓免租金入住,根据《细则》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经三亚市委人才发展局、人才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报市政府同意后无偿赠与80%产权;全职工作满8年,经三亚市委人才发展局、人才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报市政府同意后无偿赠与100%产权。工作未满5年的在工作期间只免收租金,不赠与产权份额。赠与的住房,涉及到个人应缴纳税费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住房租赁补贴方面,《细则》要求,在没有充足的人才公寓房源时,可按其享受的面积标准以市场租金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本人自行租赁住房,或先行以现有房源保障并对面积不足部分按市场租金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住房货币补贴包括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其中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即时受理即时发放;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即时受理,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住房货币补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人才或其配偶已在本市享受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单位集资建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拨尖人才住房租赁补贴5000元/月,购房补贴6万元/年;其他类高层次人才住房租赁补贴3000元/月,购房补贴3.6万元/年;硕士毕业生以及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住房租赁补贴2000元/月,购房补贴2.4万元/年;本科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1500元/月,购房补贴1.8万元/年。
申请购房补贴的,所购房屋须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限售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
同时,《细则》指出,支持和鼓励各类人才购买商品住宅解决住房问题。各类人才自在海南落户之日起购买住房,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中关于总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住房政策的,本人可在三亚市购买1套住房。
再者,与三亚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将总部、板块总部或区域总部落户在三亚的企业,其符合海南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海南省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本人可在三亚市购买1套住房。在产业园区(崖州湾科技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等)落地科研单位的教育科研人员,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海南省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本人可在三亚市购买1套住房。
《细则》强调,强化诚信管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人才购房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