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约定需要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也要建立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之上,“守密之约” 不能只是对一方权利的单方面限制,而应该是一种双向约束、双向限制。
竞业限制,又叫竞业禁止,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现实中,因离职、跳槽而引发的竞业限制纠纷越来越多;与此同时,一些单位也因滥用竞业协议,引发纠纷。(6月22日《工人日报》)
企业的一些员工,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会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要求这些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也是出于保护企业的核心利益、正当权益;对于员工来说,既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就有保密义务。
但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竞业协议,将竞业协议当成恶意限制劳动者就业自由的手段,有的企业甚至要求没有签订竞业协议必要的普通员工也签订竞业协议。比如有一企业的一名普通工人要求辞职,单位却要求他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并说这是公司的通行做法,离职的技术工人都必须签。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要求普通员工签订竞业协议,就是越权行事,就可能是企业想借此侵犯劳动者的就业权。值得强调的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自然需要保护,但劳动者的工作与生存权利,同样也应该得到保护,需要在两者间寻得平衡。
另外,也出现过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比如将“原东家”的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企业,或是将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作为跳槽的资本,作为向其他企业换取高薪的“筹码”。这些行为,也会造成企业权益受损,侵害企业正当权益。
不管是企业以竞业限制为由侵犯劳动者权益,还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导致企业权益受损,都是劳动领域的失信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守密之约” 失信,还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会增加劳资纠纷。失信的“守密之约” ,更让人看到职场诚信的严重缺失,尔虞我诈、明争暗斗、 离心离德在一些企业成了常态,这最终会造成劳资双方“互害”,损害的是职场诚信与双方互信,损害的也是双方的长远利益。
竞业限制约定需要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也要建立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之上,“守密之约” 不能只是对一方权利的单方面限制,而应该是一种双向约束、双向限制。尤其是要防范强势的企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强迫劳动者签订一些不平等的协议。这就需要劳动监察部门能够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尊重与保护劳动者权益。
要让“守密之约” 不再失信,需要的是“法治之约”,需要的是运用法治力量督促劳资双方能够恪守诚信、相互尊重。这样也才能让劳资双方走出“互害”怪圈,从而也才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