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分站

您现在的位置:高校招聘网 > 新闻资讯 > 特别推荐 > 内容

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恶意注销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工人报 日期:2019-06-24 浏览

  职工发生工伤后,在经历了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认定等一系列程序后,寄希望于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工伤待遇时,发现工作单位已经依法注销。用工主体不存在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得以维护?工伤待遇还能否追回?

  ■职工发生工伤后

  工作单位被注销

  2014年10月,赵某应聘到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

  到公司工作一周后,赵某在工作时被钢筋插进右眼。伤害事故发生后,赵某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救治。最终,赵某的右眼经抢救治疗无效失明。赵某找到公司要求赔偿,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表,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此案经过劳动仲裁裁定,当地县法院、市中院判决,最终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6年12月,赵某所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5月,赵某的伤残鉴定为七级伤残。同年12月,赵某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赔偿金26万余元。

  在劳动仲裁委审理案件过程中,该公司老板在答辩时表示,其公司已经于2017年10月经当地县工商局核准注销。公司老板认为,用工主体不存在,就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赵某的工伤维权路会因为公司被注销而终止吗?他的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

  ■单位注销法定义务不能免除

  出资人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注销后,并不能免除其法定义务。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之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这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依法注销,但其出资人也可以作为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赵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时,其原所在的单位已经依法注销,主体资格已经灭失,故该公司不能作为被申请人。但是,劳动仲裁委经审理查明,该公司由三名股东出资成立,其原股东及清算组成员依法可以作为被申请人。

  据此,劳动仲裁委追加该公司的三名股东为共同被申请人。经过审理认定,三名股东应依法支付赵某的工伤赔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已经解散的,应当由清算组清算时支付。同时,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了事故伤害,显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由于赵某所在的公司并未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应由该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负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且赵某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工伤认定,在公司注销前,已经确定了工伤等级,可以明确计算出赵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和数额,该公司应当将其纳入清算程序。但该公司在明知赵某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应当由公司负担的情况下,却未考虑其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给付问题,其行为显然对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了重大伤害,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

  赔偿标准不低于合法用工单位职工工伤待遇

  在劳动仲裁委的调解下,赵某最终拿到了工伤赔偿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用人单位已经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无营业执照,仍招聘职工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如果此时发生工伤事故,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维护吗?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陈鑫表示,非法用工造成职工伤亡实质上属于工伤范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上述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该用人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当事人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实践中,非法用工单位确认的问题会存在一定的分歧。有的地方由仲裁机构确认,有的地方则由劳动行政监察部门确认。根据人社部2010年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非法用工行为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仲裁机构仅就因非法用工赔偿数额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受理。因此,非法用工应由劳动监察部门予以确认。综上所述,非法用工单位的伤亡职工依法应当享受不低于合法用工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非法用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自已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制定意图,也旨在保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