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大有大的好处。由于关联企业多,在人员、物质上可以相互调剂使用,所以,既能提高效率也能节省开支。可是,如果遇到纠纷,因为彼此之间界限模糊,再加上一些人为因素,想弄清有关事实就变得十分困难。钱双金身为高管,在被迫离职时没得到一分钱经济补偿。他想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遭遇一系列挫折。
钱双金是以欠薪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向公司索赔30余万元。裁决后各方均不服,案件转到法院。法院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有出入,判决内容也不一样,又申请再审。
6月26日,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重新核定争议事项,在核减奖金项目及已支付费用后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判令两家涉案公司连带支付钱双金欠薪、年假工资、经济补偿等15万余元。
关联公司轮换用工
赴外履职被视辞职
钱双金所在公司是一家高科技公司,下辖神光、科技、光电等8家关联企业。最初,他在科技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一职,入职时间为2013年4月20日,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尚未到期,公司安排他于2014年1月1日起到神光公司上班,担任副总经理一职,双方又签订了期限至2017年5月10日的劳动合同。
神光公司为钱双金缴纳社会保险至2016年2月,缴纳住房公积金至2016年1月。在其劳动关系转移至神光公司时,科技公司未对双方劳动关系作出处理。事实上,这两家公司不仅拥有同一个法定代表人,而且注册地址相邻,办公区域相通,钱双金变更工作单位后的办公环境和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
“2015年1月4日至11月15日期间,我被派往位于陕西的一家关联公司担任综合部经理一职,但劳动关系仍保留在神光公司。”钱双金说,在职期间其月工资为13000元,其中10000元按月支付,剩余3000元作为年度绩效工资于年底一次性发放。
“问题就发生在我外派工作期间。由于发现公司拖欠工资,我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质疑。结果从这天起,神光公司就一口咬定我自动离职了,双方由此发生争议。”钱双金说,他一直在兢兢业业地工作,怎么一谈自己的待遇就被视为对公司不忠、视同自动辞职呢?
于是,钱双金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后,各方均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是否欠薪存在异议
有无奖金争议较大
法院庭审中,神光公司辩称,钱双金任职期间不存在克扣工资的行为。其2014年1月工资偏低,原因是他为达到避税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将其部分工资拆分,其中1800元按照其要求发放到其指定的账户中。2015年11月份工资已分别由本公司和陕西公司发放,而其称陕西公司发放的是补贴而不是工资,这与事实不符。
此外,钱双金自2015年12月9日起入职新的用人单位,公司不应负担其当年12月及2016年1月和2月的工资、社保以及住房公积金。至于每月工资中扣减的900元钱,是其向公司申请自愿从工资中扣减的,作为对公司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补偿。因此,公司不存在克扣其工资的行为。至于2015年年终奖一项,因公司当年亏损严重,其作为副总经理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且其未完成工作交接即自行离职,不应向其发放当年绩效工资及年终奖。
神光公司还称,因钱双金系个人自行离职,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其担任高管的情况下,其休假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因此,其在职期间已经休完年休假,不能再要求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
科技公司否认与神光公司系关联公司,但其认同神光公司的辩论意见。
钱双金称,两家公司均未建立年休假制度,经其举报,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了查处。神光公司在仲裁时声称2015年没有发年终奖,现在有同事出庭作证证明发过年终奖,此时,公司才改口说高管都没有发。在其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发放该奖金。
对于拖欠工资问题,钱双金称,其没有指定账户,也没有收到所谓的工资,其不认识银行卡的开户人。陕西公司支付的是补贴而不是工资,公司提供的证据涉嫌作假。神光公司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相规定导致其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他还提交公司总经理周某、副总经理柳某与他的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后判决两家公司向钱双金:1.支付2013年5月至2016年1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10999.29元;2.支付2013年4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未休年假工资40000.47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333.89元;4.无须支付2013年年终奖15000元;5.无须支付2015年1月4日至11月15日项目工资103793.1元。
因对是否拖欠工资及是否应当支付年终奖争议较大,两家公司及钱双金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改变原判
仍难平息各方争端
钱双金上诉请求改判两家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年终奖、在陕西期间项目工资、各种欠薪及年假工资赔偿。两家公司则请求驳回钱双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另查,劳动监察大队针对钱双金的举报,发现两家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均低于实际工资,且未安排员工年休假也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于是,责令单位改正,查处结果为:“该单位已改正。”再查,发现公司确有非公司工作银行卡账户,且向卡里注入资金。相关资金已经取出。钱双金所讲奖金情况属实。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钱双金提交的电子邮件及两家工商登记注册资料等证据,结合钱双金的劳动关系自科技公司转入神光公司后办公环境、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的事实,可以认定两家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应对钱双金诉讼请求中涉及给付内容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两公司连带支付钱双金:工资差额10999.29元、项目工资103793.1元、年终奖15000元、未休年假工资42943.1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1889.65元。收到判决后,各方仍然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结果有增有减
权利义务得以澄清
再审法院调取相关银行交易记录发现,钱双金确实从该卡中取出9笔款项,合计25300元。其本人虽然否认自己签名领款,但拒绝做笔迹鉴定。
法院认为,涉案的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住所地相连,管理团队混同,经营范围相互交叉,系关联企业,且存在混同用工情形。根据查明的事实,应当确认向钱双金发放了25300元工资,原审判决对于该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神光公司主张,钱双金2015年11月中旬分别在神光公司出勤10天,发放工资4761.9元;在陕西公司出勤11天由该公司实发工资7258.57元,其中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共5238.1元,其余为住房津贴、话费津贴及其他。故神光公司并未克扣钱双金该工资,一审法院核定欠薪差额调整为:70461.9元。
法院认为,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或员工业绩表现决定给予全部或部分员工的特殊奖励,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范畴。除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另有约定或用人单位单方承诺外,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放年终奖金的情形及数额。因此,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神光公司无需支付该奖金。
关于钱双金外派期间的项目工资一项,其虽与公司总经理有过磋商,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副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因此,总经理无权决定钱双金的工资。
根据以上事实,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判令两家公司支付钱双金工资差额70461元、未休年假工资4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333元,无须支付年终奖及项目工资。各项合计1587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