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了保障自己今后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的职工先自行缴纳或补缴,并在事后要求单位承担自行缴纳部分费用,仲裁委是否支持这样的请求?
刘先生于1980年退伍后进入江苏盐城医药公司工作,后该公司改制为上药控股盐城有限公司。2005年10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由于原单位未为刘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刘先生于2019年4月25日自行缴纳这段时期的社会保险费6029.53元。后刘先生向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029.53元。
本案的疑难点在于,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劳动者自行缴纳,是否可以向单位主张返还自行缴纳部分社保费。
盐城市劳动仲裁委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查处。申请人刘先生知晓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而是选择了自行缴费的方式,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药业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关系,是法律调整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和经办机构之间社保申报、缴费、待遇享受等法律关系。社会保险费缴纳是强制缴纳,用人单位不缴纳的,征缴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收取社会保险费。从法理上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社会保险费缴费争议,不属于私法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保费缴费义务也非双方之间可以自行处分的私权事项。
对本单位职工,尽管用人单位法定缴费义务不可免除。未依法缴费,用人单位承担的是社会保险法上的补缴、滞纳金,甚至罚款等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公法责任,并非单位对企业职工个人的私法责任。从实际操作上看,如果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仅可以缴纳养老和医疗两项社保费,而非企业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并且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比例和基数与企业为职工缴费比例和基数有所不同,要求企业承担职工自行缴费部分,没有具体可操作的依据和理由。故而,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法并未赋予职工自行缴纳社保费后向用人单位追缴的权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企业与职工在社会保险缴费方面产生的争议,性质上不同于未缴费而产生的待遇损失争议,企业未缴费、不足额缴费的,应该由征缴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强制用人单位依法缴费。征缴机关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职工可以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目前,是否缴费、是否足额缴费等社会保险方面争议,有的省市劳动仲裁可以受理,但从全国多数地区的仲裁实践看,还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受理范围。不过,用人单位未缴费造成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是仲裁案件受理范围,职工可以通过提起仲裁依法维权。(徐旭东)
(案件来源:盐劳人仲案字[2019]第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