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17年7月5日,我与胡某发生口角被他打伤,住院半个月,发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数千元。事后,我找胡某赔偿损失,被其拒绝。后经中间人调解也无果。
我现在想把胡某告上法庭。可有人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你自身体受伤害之日起至今已1年多时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告也告不赢。
请问是这样吗?
读者:田周传
田周传读者:
你的情况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的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的制度。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而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于《民法总则》生效后《民法通则》并未废止,因此,对于诉讼时效如何适用出现争议。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公布了《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2年或者1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或者1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你于2017年7月5日受到伤害,至《民法总则》施行时尚未满1年时间,应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即你的权利尚在法律保护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