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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公司继续缴社保 给员工造成损失该赔偿吗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19-07-09 浏览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谭某与某保安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2月谭某因病辞职回家休养,后在户籍地办理了低保。2019年6月初,户籍地社保部门告知谭某,称谭某一直在外有工作,不具有领取低保资格,停发低保。经沟通,谭某得知因保安公司社保经办人员工作疏漏,在自己离职后未及时办理社保变更,一直以自己的名义缴纳社保至今。谭某要求保安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共同来到北七家法援工作站求助。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安公司的社保经办人在谭某离职后6个月仍以其名义缴纳社保,工作存在重大疏漏,给以领取低保作为生活费的谭某造成很大困扰,侵犯了谭某的合法权益,谭某有权要求保安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经北七家法律援助工作站调解,保安公司同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于2019年6月30日前撤销由保安公司上报给社会保障部门的谭某所有信息,并赔偿谭某经济损失1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