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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是否应赔偿?
作者:admin 来源:辽宁职工报 日期:2019-07-11 浏览

  我是一名货车司机,今年4月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我在事故中负全责,造成了5天的货物停运。公司认为,交通事故是由于我个人原因造成的,应该赔付公司停运的经济损失。我想问这种情况,我应该赔偿吗?

  ——沈阳职工何某

  ■政策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案例分析:

  赵某是沈阳一家货物运输企业公司的驾驶员。今年2月,赵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赵某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赵某驾驶的车辆共停运7天,产生的停运期损失,保险公司未赔付。

  出现交通事故后,赵某一直没有上班。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赵某属于旷工,公司遂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拖欠了赵某两个月的工资未支付,共计16000元,公司要从工资中扣除因赵某原因造成7天停运的损失。双方发生争执。赵某找到沈河区总工会希望寻求法律援助。沈河区总工会帮助赵某向沈河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经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判定,赵某在工作中造成了交通事故并负有全责事实确定,属于工作中的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其主张赔偿。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应承担企业经营风险,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于劳动者并不公平。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较大比例,劳动者承担较小比例。

  由于此时公司已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每月从工资中扣减已无可能,因此经过协商后,扣除两个月未支付工资的20%作为企业车辆停运的经济补偿。赵某每月工资8000元,共计赔偿企业车辆停运经济损失3200元,该公司向赵某支付剩余工资1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