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矛盾及人事变更,普通员工不该也没必要过问和深究。秉持这一观点的职工刘格致说,他在职时总经理张某向其发出奖金通知单,他就有权根据自己付出的劳动获取相应的奖金,且不受该领导是否被免职所影响。
可是,公司董事长不仅否认总经理的做法,还对人事主管等主持签订的劳动合同提出质疑。为此,刘格致与公司打了多场官司。在讨回2016年10月和11月份8.8万元奖金后,今年7月22日二审法院又判令公司向其支付欠薪及后期应发奖金等36万余元。
总经理通知发奖金
董事长表示不同意
2011年5月24日,刘格致应聘到北京一家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工作。当天,双方签订期限至2016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担任工程师职务,薪酬组成情况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司龄补助等。
“2016年8月前,公司一直正常发放工资。但是,从当年8月起开始拖欠工资及奖金。我被扣发了10月至11月奖金,合计8.8万元。”刘格致说,为这事他与公司打了一场官司。
在诉讼中,他提交一份《非洲项目奖金通知单》,内容为:根据公司《业务奖金管理办法》和《业务奖金实施细则》,项目奖金预发放后结余2005万元,你本人本次应分配奖金50万元,拟按每月4.4万元安排发放。特此通知!该通知落款时间2015年8月10日,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
公司对刘格致的主张和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对劳动合同中的公章真实性申请鉴定。对银行对账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两封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公司还提出:刘格致提交的《非洲项目奖金通知单》缺乏真实性,该通知落款处财务专用章的真伪难辨,要求进行鉴定。
刘格致提交的第二封电子邮件,是董事长发送给包括公司人事经理王某、刘格致在内的31名员工的。内容是:王某你好!12月1日邮件已收到。为保护员工的合法利益,对之前公司签署的不规范劳动合同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为此请你整理提供以下资料……请在下周一之前邮件回复提供,并备好相关资料原件正本以便下周使用。
董事长在邮件中称:所有人签订劳动合同需法定代表人签字,我从未授权你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解除协议等,如有,你应向员工声明作废,由我本人重新签署。另外,请迅速提供11月份员工考勤记录、司龄补助、物价补助等工资发放所需要的金额及依据,以便11月份工资发放。如有遗漏员工请相互转告。待理顺劳动关系后逐步恢复奖金的发放。
“董事长这封邮件,等于否决了总经理签发的奖金发放通知。”刘格致说。
银行交易反映真相
员工诉求获得支持
令刘格致难以接受的是:公司不说实话。为不发少发奖金,否认总经理通知。为不向其支付工资奖金,甚至不承认他是公司员工。
刘格致提交的银行对账单汇入款明细显示:除没有4月份工资外,2015年1月至12月工资分别为:16816.75元、15999.25元、20329.25元、20396.75元、29201.75元、44740.30元、44050.32元、43987.32元、44624.32元、12569.99元、11954.99元。对账单备注为“代发工资”。
公司虽称不清楚是否与刘格致存在劳动关系,但认可银行对账单中备注为“代发工资”的汇入款系公司所发。此外,公司还称,刘格致所要求的奖金源于未完成的项目,未经过审计,不知道最终利润,也未经董事会决定奖金数额。而上年度的财务报表显示,所涉项目没有收益。
法院认为,刘格致提交的银行对账单显示公司9月24日发放了员工的8月份工资,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显示的8月的实缴税额为0元,即刘格致主张的未按时发放8月份工资,导致当月个税缴纳断档可以相互印证,对其主张予以采信。
对于刘格致的工资构成,在仲裁阶段公司称员工工资结构中不包括奖金,也未与刘格致约定过奖金,但是,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与王某等员工的两封电子邮件可以看出,王某等31名员工在2016年12月1日向其主张了拖欠工资和扣发奖金的情况。其中,拖欠工资的情况与法院认定的事实相符。
董事长在邮件中明确陈述了“待理顺劳动关系后逐步恢复奖金的发放”,这句话是对王某等员工主张的扣发奖金的回复,可以证明董事长确认公司向员工发放的工资中包含有奖金,且该奖金被停发。据此,法院对刘格致主张的其月工资中包括奖金予以采信。而公司对此陈述前后不一致,且与董事长的陈述相矛盾,应承担不利后果。
结合刘格致银行对账单体现的其11月和12月的工资总额与之前有明显降幅的事实,公司又不能就此提交任何证据进行合理的解释,进一步印证刘格致所持公司尚未向其支付2016年11月和12月奖金的主张。
就刘格致奖金数额的认定,法院认为,庭审中时任公司总经理张某与财务总经理高某均认可刘格致提交的《非洲项目奖金通知单》系经过公司审核,并对奖金单记载内容予以确认,鉴于张某、高某在公司所任职务,对于刘格致等员工而言,该二人对奖金单的审核实则代表公司对员工奖金数额及发放周期的确认。
据此,对于公司提出的要求对奖金单落款处财务专用章的真伪及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不予准许。对于刘格致要求公司应支付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奖金88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公司证言未被采信
仍需支付欠薪奖金
“上两个月的奖金解决了,接下来公司继续拖欠工资并扣发奖金,我只得再次打官司。”刘格致说,仲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他的部分请求后,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非洲项目奖金通知单》系张某、高某被免职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董事会决议,为掩盖其通过发放奖金侵占公司财产所制作,没有法律效力。刘格致的工资标准远远低于法院认定的标准,一审判决计算有误,请求驳回刘格致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公司向刘格致支付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工资数额分别为12614元、11977元及12082元。结合其同年8月未支付奖金前工资数额,可以看出公司每月向刘格致核算的应发工资数额明显高于15000元。公司不能就超出15000元的工资部分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为证明《非洲项目奖金通知单》没有法律效力,公司提交王某于2017年5月31日出具的书面证言,载明“王某从高某处了解到,律师建议,为保仲裁胜诉,必须明确奖金数额及发放依据,因此制作了奖金通知单,通知单上落款时间与盖章时间应该不一致,财务章由高某本人保管。”
因此,公司并申请法院前往公安机关调取张某、高某刑事案件中苑某的讯问笔录,以及该刑事案件中涉及本案的其他笔录内容。
二审法院审查认为,证人王某未出庭,且书面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不予采信。对于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认为,公司要求调取的内容不明确,在刑事案件未作出相关结论前仅凭苑某的陈述,不足以证明公司的上诉请求,故对公司的取证申请不予准许。
据此,判令公司向刘格致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2月29日奖金13.2万元、2017年3月1日至7月31日工资226250元、交通通讯补贴5250元。各项合计36.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