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公司领导突然找到我,说公司一台笔记本电脑被盗,有人举报是我干的。见我坚决否认,公司领导开导说,只要我承认并出具书面检讨,完全可以一笔勾销,最多也就是扣一天工资“意思意思”,否则,我只能回家反省,直到事情水落石出为止。
因不愿卷入更大麻烦,信以为真的我照办了。谁知,公司近日以我已经认账,规章制度又明确规定偷盗公司财物属于严重违纪为由将我解聘。经知情人士透露,公司早就想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只是没有理由且怕承担法律责任才给我下了一个套。
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读者:杨芸芸
杨芸芸读者:
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也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公司假意承诺只要你承认,便完全可以一笔勾销,最多也就是扣你一天工资“意思意思”,诱使你为避免更大的麻烦,同意出具检讨书,甚至自泼污水,然后以检讨书作为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依据,这种取证方式,不仅是建立在严重侵害你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而且此类“欺诈”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诚实信用既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公司为了一己之私,对你实施“诱导”“欺诈”“设套”,无疑也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公司以检讨书作为证据,作出的解聘决定无疑非法。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正因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具有非法性,所以,它不仅必须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必须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按照每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给予赔偿。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部分,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