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可设正高级技术岗位
日前,山东省人社厅出台《关于改革完善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可设置正高级岗位,设区市人社部门可将县(市、区)及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备案权限下放至县(市、区)人社部门,以破解基层事业单位存在的“招人难、留人难”问题。
山东省提出,基层事业单位可设置正高级岗位,适用范围为乡镇基层所属(不含教育、卫生,二者另有单独规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岗位设置以乡镇为单位实行总量管理、动态调整、统筹调控。
为鼓励支持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团队,山东省明确,对按国家和山东省规定条件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急需且本人自愿聘用到基层工作的,在基层工作期间,可高聘一个层级或在同层级内高聘一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除外)。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使用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山东省还提出,对于基层急需且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应聘到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满首次聘用时,单位可根据其能力水平聘用到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层急需且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取得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应聘到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满首次聘用时,单位可根据其能力水平聘用到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使用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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