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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加班被解雇 法院判支付赔偿金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工人报 日期:2019-08-12 浏览

  某软件开发公司职工张某因拒绝公司长期加班的要求,被公司辞退。后经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最终,法院认定软件开发公司以此为由辞退张某,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软件开发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6万元。

  ■案情回放:

  企业要求延时工作

  遭职工拒绝

  张某是某软件开发公司程序员。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5年1月签订,劳动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初开始,公司要求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即早9点上班,晚9点下班,每周休息一天。对此,张某拒绝服从。2017年4月2日,软件开发公司以张某拒绝加班、带头违纪为理由,将张某辞退。张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软件开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共计5.6万余元。

  法庭上,软件开发公司称,张某作为公司职工,拒绝接受工作安排,属于重大违纪,以此辞退张某,合理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

  违法解雇要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张某提供的录音、软件开发公司的《处罚决定书》等,双方发生本案诉讼的原因是张某没有接受单位提出的加班要求引起。

  对此,法院认为公司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包括张某在内的员工,不愿意加班的,不能据此认定为管理不善,带头违纪。故软件开发公司对张某作出《处罚决定书》无相应事实依据,且该份《处罚决定书》未载明对张某罚款500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具体规章制度的条款。

  据此,法院认定软件开发公司辞退张某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张某于2009年9月7日入职,至2017年4月2日被辞退。根据张某的工资卡的交易记录,可认定张某在被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7000元,公司应支付张某8个月的赔偿金为56000元。

  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人民币560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

  劳动者加班

  “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宪法权利,企业强迫职工加班肯定是违法的。”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张雪敏律师介绍说,即使是在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内的加班,也要经过劳动者同意。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的,仍不能强迫加班。而对于法律允许范围以外的加班,则劳动者无论是否同意,都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标准的工时制度。但是法律同时也做出了特殊情况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从这个条文看,经劳动者同意的,每天可以延长工作一个小时,因特殊原因的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合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针对互联网行业普遍存在的加班现象,律师表示,双方自愿才是存在的基础,劳动者愿意加班,企业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否则,对于这种明显违法长期要求职工加班的,肯定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更不能违法强迫劳动者加班,否则劳动者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