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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率担保需担责 热心帮忙要小心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19-08-27 浏览

  前不久,东小口法律援助工作站“84826148法律服务热线”接到了辖区某企业职工李某的咨询电话。2019年5月,张某想向银行申请一笔12万的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因张某没有稳定工作,银行要求他人为其做担保。于是,张某找到好友李某为自己做担保。奈不住对方的好言劝说,李某同意为张某作担保并签订了书面担保协议。还款期到,张某生意亏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随即银行向法院起诉,在起诉书中银行将李某一同列为被告。法院判决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李某觉得很委屈,自己明明是好心帮忙却成了冤大头,想问问法律服务热线,遇到这样的事儿,自己该如何解决?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进行了解释,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这里的“保证人”不是从道义上“见证”借款人的资质或品德,而是要承担债务。实际上保证人就是要替还不上钱的债务人还钱。《担保法》还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由此可见,在上述案件中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损失只能向贷款人张某和其他担保人主张。

  在此提示:近一段时间以来,此类案件发生多起,许多人受“情面”影响轻率为他人担保,却鲜有人知其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这里,我们提醒公众:担保有风险,帮忙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