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作两月有余,但对于公司的工资待遇还是一头雾水。日前,职工小张向本报打来咨询电话,希望了解一下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据小张反映,他是大学应届毕业生,今年6月被一家公司正式录用。6月中旬,小张拿着录用通知到公司报到,公司安排了一个同事带他熟悉工作,他也很努力地适应、学习着。7月初,小张回学校拿到毕业证书,并按照公司要求将毕业证复印件交到了人事部门。7月中旬的一天,他和新入职的几个职工纷纷接到人事部的通知,去人事部签订劳动合同。他看了一下合同,起始日期是7月1日,合同期限是一年,工资是5000元,还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7月15日,他的银行卡里多了一笔几百元的钱。8月15日,他的银行卡里又进了一笔3000多元的钱。因为没有工资单,小张也没觉得有什么问题。可前两天,他和一起进公司的新同事吃午饭时聊起工资的事儿,发现自己的工资与同事的说法有出入。听同事说公司还发了几百元的补贴什么的,怎么自己到手只有3000多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也好像有点问题,但究竟问题出在哪里,他也搞不清楚。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表示,小张需要先了解一下三个方面的规定,才能明白自己的权益所在。一是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二是试用期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三是工资、试用期工资以及实习津贴的不同。根据规定,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企业可以代扣工资有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了解这三方面的规定后,可以看出,在小张领到毕业证、正式毕业之前只是实习,所以根据公司规定享受实习津贴及待遇;签订合同第一个月是小张进入试用期,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小张享受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到试用期满后,小张可以拿到合同约定的工资,但是无论是试用期还是转正后,小张的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公积金、个税等公司是可以按规定代扣代缴的。
尹律师还指出,公司不发工资单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因为根据规定,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