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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椎病能否纳入职业病” 还需科学考量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19-08-28 浏览

   一石激起千层浪。近日,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在召开新闻发布会时称,这次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将颈椎病、肩周炎、腰背痛、骨质增生、坐骨神经痛列为劳动者个人应当预防的疾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孙新在会上说,这些都是与职业活动有关的疾病。

  很快,有媒体跟进并“联想”,认为颈椎病有望纳入职业病范畴,此言一出,在职工、企业甚至法律界人士中引发热议。

  本期劳权周刊就职工、企业反响,专家观点等进行了调查。本刊认为,这些疾病产生的原因,如何区分职业还是“非职业”行为引发,需要有严谨、科学的考量依据。当然,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抑或企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都应该充分维护职工权益。

  历史回眸

  我国职业病目录如何发展的

  在讨论颈椎病之类的疾病能否列入职业病范畴,首先就要对职业病的前世今生有个客观的了解。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其产生的原因,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发的疾病。

  那么,哪些职业危害因素会导致职业病的产生?按其来源,主要可分为两类。其一,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比如:化学因素,包括生产性毒物,铅、苯、汞、有机磷农药等。物理原因,如高温、低温、噪声、振动等。生物原因,如炭疽杆菌等传染性病原体。其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包括劳动强度过大,使用不合理的劳动工具等。除此之外,还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包括来自其他生产过程中散发的有害因素的生产环境污染等。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到伤害,哪些病可以认定为法定职业病?就我国目前来说,只有被列入职业病目录的疾病才属于法定职业病范畴。我国早在1957年就有了职业病目录,当时包含了14种职业病。1987年目录经过修订,职业病增至9大类99种职业病。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份目录历经多次调整,目前施行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包含十大类132种疾病。这十大类职业病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就长达数十年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演变过程来说,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有着把越来越多的疾病列入职业病范畴的趋势。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以及新行业新工种的产生、工作方式的改变,颈椎病、肩周炎、腰背痛、骨质增生、坐骨神经痛等,渐渐成为与职业活动有关的疾病,而这些疾病,尚未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因此,当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将这些现代职场“流行病”列为劳动者个人应当预防的疾病时,就有媒体对职业病目录调整和扩容的期盼。

  职工反响

  百分百支持“颈椎病纳入职业病”

  劳动报记者就“颈椎病有望纳入职业病”这一命题,走访了本市职工。就调查结果来看,几乎所有受访职工都认为,时代在发展,职业病目录纳入的疾病也应该作相应更新或扩容,颈椎病这类“现代职场病”纳入职业病范畴有其合理性。但是,毕竟中国是个劳动力大国,何种疾病可以纳入、何时纳入,尚需政府部门科学考量,统一部署。

  工作环境改变

  更关注新生“职业病”

  受访人:江国平 巴士三公司二车队驾驶员

  关于“颈椎病有望纳入职业病”的说法,我最初是从手机上看到的,刚看到标题时,还心头一热,很是兴奋。

  因为对我们驾驶员来说,以前,没有空调车的时代,公交车发动机在前端,一到夏季,驾驶员的腿部没有不生痱子的。那时,我们就希望能把高温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发生中暑等“高温病”纳入职业病范畴。事实上,政府已将高温中暑纳入职业病范畴了。

  随着时代的发展,上海公交车基本都安装了空调,发动机也移至车尾,驾驶员工作期间高温中暑这类病已杜绝。随之而起的,我们驾驶员更为关注的是颈椎病、肩周炎、腰背痛等因职业引发的病情。我们驾驶员开车需长时间坐着,思想高度集中,腰背痛这类病情比较普遍,因此,如果颈椎病、腰背痛这类病情能够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我是持赞成态度的。

  当然,新的“职业病”远不止颈椎病等,比如,现在职场使用电脑很普遍,有些职工一上班,数小时甚至十多个小时眼睛盯着电脑,电波辐射同样具有“职业病”特征,因此,哪些病可以纳入,哪些病暂时不能列入,希望政府部门就此展开调查,全盘统筹。

  全国统筹兼顾地方可出台规定

  受访人:张亚军 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五车队驾驶员

  我是通过手机看到这则新闻的。我个人看法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工智能、现代化设施设备进入生产领域,不少原来的“苦、脏、累”工作,有了极大的改善。但也新生了不少由职业引发的新疾病,像颈椎病就是现代都市职工的“常见病”了。

  由于全国发展水平不一,地区与地区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特别是以资源类为主的地区,像煤矿、铜矿、天然气开采为主地区,与东部沿海城市以现代金融业、服务业为主的地区,职业病状况各有侧重。因此,从全国而言,政府应该更多地从全局规划、全面考虑。

  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地出台法规,像《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上海如果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特点,尝试对一些疾病作出规定,使相关人群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待遇。

  电脑族之痛颈椎病击倒90后

  受访人:刘云来 IT公司编程员

  我是一名90后,职业病对我这个年龄的人来说,就像天方夜谭。但是,去年一场颈椎之痛,让我捧起了保温杯,喝上了养生茶。

  我们编程序的人员,没有活干时,可以不坐班,看起来轻松自在。但工作来的时候,就要没日没夜地干。现在的职场竞争白热化,哪有“容易”可言。去年夏天,企业让我开发一个程序,由于限时限刻,我是睁开眼睛,除了一日三餐和上厕所,其他时间都坐在电脑前。虽然单位不需要我去坐班,但主管一天几次微信视频通话查进度,不要说偷懒,我连喘口气都顾不上啊。

  一个月后,程序编制完成,我发现自己的发际线朝后移了不少,头发更加稀疏,更严重的是,整个颈肩部疼痛,颈部僵硬,胳膊碰一下,触电般地锐痛。开始,我想请按摩师傅揉一揉,自己好好睡一觉,就会没事了。

  哪知,按摩师傅一下手,我痛得哇哇大叫,眼泪都下来了。没办法,只能到医院求治。医生诊断后,认为是严重的颈椎病,必须到医院作康复治疗,如果病情继续发展,就要进行手术。

  想想有点冤,我拼死拼活给企业编程,自己却生病了。由于不是职业病,请病假还要扣工资。躺在病床上,我连死的心都有了。

  现在,我最关心的,不是编程也不是“饭碗”,而是各种疾病。去年我看到一个国人健康大数据调查,“十大最受关注的疾病”均为慢性病,其中,癌症高居首位,其他9种依次为糖尿病、高血压、痛风、肝病、胃病、颈椎病、高血脂、艾滋病、便秘。这些数据反映出慢性病群体的庞大,也警示慢性病患者提高自我管理意识。从那时候起,我捧起了保温杯,弄点枸杞什么的喝喝。

  因此,我是“挺入派”,支持将颈椎病这类现代职场病纳入到职业病范畴。

  企业观点

  担忧企业成本增加同时希望严把待遇关

  与职工几乎百分百支持“颈椎病有望纳入职业病”的观点不同的是,不少企业管理者表达了“一旦纳入,企业成本增加”的担忧,同时,企业方希望有关方面严把职业病待遇关,让真正符合条件的职工享受。

  不能随意炒作

  也不能随意扩大化理解

  受访人:秦茂生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最近,关于职业病扩容的呼声,我听到不少。我认为,千说万说,必须要考虑职业病的四大要素,即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这些都是国家现有规定,因此,不能随意炒作,更不能随意扩大化理解。当然,一旦时机成熟,将相关疾病纳入职业病目录,企业也是能够接受的,因为谁也不愿踩法律的红线。

  新政出台

  也要考虑企业成本

  受访人:张伟宗 上海阪神电线有限公司总务科科长兼人力资源部部长

  据我了解,2012年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增补时,就有将颈椎病等城市职场病纳入的呼声,当然也有反对的声音。

  站在企业的角度来说,如果这些疾病一旦纳入职业病范畴,不仅国家工伤保险基金要承担支付义务,也会增加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因为职业病直接对应工伤保险待遇,如果这些疾病列入,企业势必会增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承担患病职工的医疗期间工资,还有预防管理成本以及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的成本。

  这些都是刚性成本,因此,颈椎病能否列入职业病范畴,需要有关方面从不同角度思考。

  严把“认定关”

  比“扩容”更好

  受访人:张忠利 上海艺杏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人力资源总监

  我的观点是,与其扩容,不如把好关口。就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其标准放在国际社会上看,也是不低的,但少数企业有法不依,本身不是法律标准问题,而是执行问题。就现状来说,也有“诈病”现象,甚至有人同一伤势,在不同单位反复“发作”,当然,这些人少之又少。

  如果颈椎病之类的疾病纳入职业病范畴,如何判定其病情的发作,究竟是因工作而起,还是其业余时间无度地观看手机、打游戏而起?

  所以,我是“反入派”,不希望将此类难于分辨的疾病纳入职业病范畴。

  专家观点

  从全国情况出发由政府统筹兼顾

  劳动报记者就“颈椎病有望纳入职业病”的说法,也走访了本市劳动法专家。专家们普遍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职业病目录有所调整在所难免,也是相关部门的职责,但把哪些疾病列入职业病目录,并非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它涉及疾病的产生原因,疾病是否与职业相关等因素,还要从全国情况出发,由政府统筹兼顾。同时,专家们提出了一些可行性想法。

  “结果”与“预防”并重

  是发展方向

  周斌 劳动法专家,《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编

  就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形成情况来看,国家是逐步将一些疾病纳入职业病范畴,而当前十大类职业病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等。可以说,无论是范围还是病种,相关部门的考虑还是十分周全的。

  从研究的角度来看,国际上也有职业病目录,比如,国际劳工组织有一个《国际职业病目录》,现行的目录是2010年调整实施的,目前共有四大类106种疾病。与我国将相关疾病纳入职业病目录,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不同的是,《国际职业病目录》是一个预防目录,把预防的重点放在对劳动者健康危害最严重的疾病上,例如社会心理因素导致的工作压力、不良工效学因素导致的肌肉骨骼损伤等疾病。放眼世界,至今尚未有国家正式将颈椎病等疾病列入职业病范畴。因此,我国在编制职业病目录时,可以适当参照国外做法,从“结果”导向逐步演变为“结果”和“预防”相结合的导向。从长期发展来看,预防比结果更重要,而就职业病领域来说,“不生病”远比“生病”拿待遇更能延长职业生涯;“治未病”也比“治重病”更节省职工和企业的成本支出。

  当然,享受待遇,是对职业病职工的“托底”保护,不能失之偏颇。

  地方法律法规

  应因地制宜地“纳入”

  徐仁华 上海西郊“老徐工作室”主任、华师大特聘研究员

  现有的职业病认定,似乎更倾向外界——即生产过程、劳动环境、生产物质对职工的伤害,换言之,假设职工脱离了这些环境因素、生产因素,就可能不患职业病。而这样的例子也是很多的,比如,以前人工煤气生产车间,就有女职工不孕,而一旦脱离一线岗位,很快就怀上孩子。而颈椎病、肩周炎、腰背痛、骨质增生、坐骨神经痛等疾病,既可能是外界因素造成的,也可能由职工自身因素造成的,要正确、准确判断其成因,在现有医疗条件下,确实尚无更可靠的科学手段。而职业病的认定,其出发点就是因工作而造成的伤害。因此,要把这些疾病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我认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当然,我们必须看到,随着工作方式发生改变,特别是城市中从事第三产业的职工越来越多,颈椎病之类与职业活动相关的疾病也在增多。我个人认为,有关方面要看到这一趋势和变化,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能否调整和扩容,何时调整和扩容,如何调整和扩容,这需要有关方面统筹兼顾。

  我比较赞同受访人张亚军的观点,即在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比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在医疗期的设置上,就与全国规定有所不同,充分体现了上海特点。其中的第三款“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相比较,原劳动部只是将三种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列入延长医疗期行列。显然,上海的规定体现了上海特色。

  因此,上海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相关规定,适度或逐步将颈椎病之类的疾病纳入到职工可以享受的待遇范围,体现地方政府对劳动者权益的关心和城市人文关怀。

  企业可通过内部规定

  有所作为

  曾云鹏 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上海市人事和劳动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

  关于颈椎病能否纳入职业病目录,这几年一直有争议,我个人认为,希望在前,其路漫漫。

  其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但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如何科学规范地予以认定。 正如大家所言,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扩容和调整,可谓牵一线而动全身,需要审慎、严谨、理性,全盘考虑。

  但就企业来说,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在劳动法律法规领域,无论是对工资发放还是请假制度,抑或医疗期,都有相似的表述,这种表述即:“(一)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二)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三)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执行。因此,仅从这些规定来说,劳动法律法规还是充分赋予企业管理权、协商权。

  因此,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有关部门是否将颈椎病这类疾病纳入职业病分类或目录,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以上三个途径,制订高于现行法律法规的内部制度,让职工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