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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从源头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工人报 日期:2019-08-30 浏览
     日前,记者从石家庄市人社局获悉,石家庄市政府会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在各类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制度。石家庄市通过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工资权益。

  《办法》要求,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各种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别按承建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资保证金账户缴存资金。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缴存资金,替代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本项目用工管理、工资支付负总责,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设定的银行工资保证金账户,缴存款额分别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单个工程项目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办法》对工资保证金缴存实行差异化管理,在同一级管辖范围内有3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为50%;连续3年未有拖欠工资记录的,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为50%;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工资纠纷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提高缴存比例,增幅为100%。

  建设单位未缴存或续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或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总承包企业未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执行人社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人社部门可动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人社部门应于使用之日起10日内,下达《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通知书》,要求使用工资保证金单位自收到补足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已划支金额的200%补足工资保证金。

  石家庄市各级人社部门将建立缴纳工资保证金信用制度。对未在收到书面告知书10个工作日内办理缴存工资保证金手续或未按要求补足工资保证金,经信用风险提示后仍拒不缴纳或补缴的,人社部门将其记入缴纳工资保证金失信台账,在办理该单位其他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时,提高缴存比例,按应缴纳金额的200%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