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该《条例》的母本为《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于2004年9月1日开始施行,已实施了15年,时任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杨丽表示,《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后,在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在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和治欠保支制度落实方面的短板开始显现。
《条例》在《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基础上,修改了26条,删了8条,新增13条。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范围扩大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被纳入适用范围,加大了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条例》加大了对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处罚力度。对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或超过3个月或拖欠工资数额超过10万元的用人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增加了涉嫌犯罪移送条款,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移送做了专门规定。
《条例》明确提出,要完善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和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以上;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并且发生上述两种工资拖欠情况的,都会被列入“黑名单”。
鉴于多年来建设领域拖欠工资事件高发,《条例》明确,昆明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制度,承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并将人工费足额拨付到专户。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劳动者工资总额的,开户单位应当按时补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方可注销。工资专用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工资,不得挪作他用。按照“谁用人谁付薪”原则,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都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分别承担责任。
《条例》还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工资专户管理的,由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