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劳动合同进行再次试用 是否违法?
张某是某公司的员工,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并经过双方协商平级调动换了岗位。可劳资部门认为重新续签劳动合同就应当履行试用程序,对张某重新进行试用。张某对此表示异议,但是公司依然坚持重新进行试用。无奈之下张某来到天通苑南司法所进行咨询,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明确告诉张某,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续签不但是一个新合同的开始,更重要的是旧合同的延续。《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张某已在本公司工作3年,说明他早已经结束了试用阶段,如果企业坚持“试用”就应承担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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