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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聘者录而不用 单位是否应该赔偿损失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19-09-19 浏览
    如果费尽心力应聘成功,又突然被通知无法签约,求职者一定很委屈。倘若已经提出辞职丢了以前的工作,招聘单位是否应承担劳动者的损失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

  今年3月中旬,夏小姐接到乐淘淘的面试邀请,经多轮面试后,于3月底收到了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函,其中载明录用夏小姐为人力资源部主管,如接受录用需当晚回复邮件确认入职,并于4月29日持最新体检报告办理入职手续。通知函中载明了夏小姐的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夏小姐当晚回复邮件承诺准时入职并于之后的一周内与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

  4月29日,夏小姐持体检报告办理入职手续时被告知,该岗位已经录用其他员工。后夏小姐申请仲裁和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入职体检费及未依约建立劳动关系给其造成的工资等损失合计2万余元。

  庭审中,夏小姐称其因为乐淘淘公司的录用通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公司未与其建立劳动关系造成其失业,直至2019年9月才找到工作,乐淘淘公司应赔偿其失业期间的工资损失。公司称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夏小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夏小姐与乐淘淘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但乐淘淘向夏小姐发出的录用通知函中载明职务、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入职时间等具体确定的内容,并表明如夏小姐同意入职需当天回复。该录用通知书的效力系向夏小姐发出要约,夏小姐回复确认构成承诺,此时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预约合同。虽然双方劳动关系因乐淘淘原因未成立,但夏小姐基于对乐淘淘的合理信赖与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乐淘淘后期不予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侵害了夏小姐的信赖利益,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给夏小姐造成了实际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乐淘淘支付了夏小姐体检费及部分损失等共计3000元。

  【法官释法】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利益受损,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虽然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就缔约过失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劳动法领域中引入缔约过失责任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

  就此案而言,当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已应聘成功,劳动者往往会主动向原单位辞职,并进行体检等入职准备。在此期间所付出的时间、金钱成本是用人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阻却劳动关系的建立所导致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