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除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用,以及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外,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即使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的费用也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总额还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江威因虚报差旅费被辞退后,公司为挽回经济损失直接扣除其一个月的全部工资,不足部分还要向他继续追偿。他不服公司这个决定,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公司又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直接扣除工资的做法不当,如需追究江威相关责任应另行解决。于是,在9月16日判令公司退还江威被扣工资9374.71元。
怀疑员工虚报费用
未作说明予以辞退
江威今年36岁,家住深圳市。2014年6月23日,他应聘入职上海一家通讯技术公司北京分公司并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职务,主要工作是在深圳测试手机信号强度。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他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6月23日至2017年6月22日的劳动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员工需对公司尽有忠诚义务,在职期间应诚实努力工作。若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员工行为准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该合同附件2还规定:任何未经许可的对公司的误传、欺骗或故意的不正当行为,若导致或可以导致公司物质损失,均属于严重违纪。
工作期间,江威经常报销差旅等费用。相应的报销流程是:江威在公司的网上报销系统中提交报销申请,在提交报销发票原件时还要提交注明发票编号等信息的电子版明细表,公司审核后再将报销款项支付给江威。
2017年1月20日,公司发给江威一份通知,内容是:“江威先生:您的上级已经观察到并记录了您违反职责条款的不当行为。其中,您在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间所提交的总额为12350元的账单有虚构、伪造现象。此外,我们正在审核您迄今为止提交的其他账单,当发现虚假或伪造的合并金额时会及时通知您。由于此事件不止发生一次,所以,您的欺诈行为是故意为之。鉴于该行为对公司声誉及客户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和损害,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应认定您构成严重违纪。现要求您在收到该函24个小时内说明理由,否则,将做出相关处罚决定。”
江威接到通知后,未在24小时内作出回复。
2017年2月7日,公司注销了江威的工作邮箱。第二天,公司向江威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该通知载明:“鉴于您未能提供满意的解释,我们对有关指控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您早在2016年6月就伪造发票行为。经过慎重考虑,我们认为最为合适的惩罚就是终止您的服务。特此声明:您的服务将于2017年2月6日办公时间结束时终止。”
2017年2月10日,江威收到上述通知。此前12个月,江威平均工资为18110.3元。
不服公司处罚决定
员工索要多项赔偿
为挽回经济损失,公司以江威存在虚假报销行为为由,扣发了他2016年12月的工资9374.71元。同时,未支付江威2017年2月7日至10日期间的工资。
江威不服公司处罚决定,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扣发工资、奖金补贴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20余万元。仲裁裁决公司向江威支付:1.2017年2月1日至2月10日欠薪3043.68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8342元;3.201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被扣发工资9374.71元。
公司不同意上述裁决,诉至北京市大兴区法院。
庭审时,公司诉称,江威虚报差旅费用等行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公司在2017年2月8日通知其2月6日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无需支付经济赔偿及2月7日至2月10日期间的工资。
公司认为,其根据统计出的59020元虚假报销金额扣发了江威2016年12月的工资9347.71元。任何人均需欠债还钱,公司在债务范围内扣除其工资并无不当。
江威辩称,他于2017年2月10日才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其劳动关系应于该日解除,公司应支付其2月7日至10日期间的工资。此外,公司的规章制度不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也未向其有效送达,不得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虚假报销证据确凿
处罚可以扣薪不行
为证明江威存在虚假报销票据的行为,公司提交经公证的电子邮件和税务部门查询结果、票据、电话录音及其书面整理材料等证据加以证明。其中,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和税务部门查询结果中显示:江威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送的电子版报销明细表中记载的大量发票编号,在税务部门网站上查询不到发票信息。
公司负责人赵某与江威的谈话录音载明如下内容:
赵某:“你上个月的出差,10月份到广州,在广州住了一个商务大酒店。此后,又在武汉住了金银大酒店。后来,又到广州南美大酒店。你这3张发票是本酒店开的吗?”江威:“不是,是他们开好了寄给我的。”赵某:“这3张票里,有2张是假票。”江威:“是的,我住的是300元的,我让他开550元。他说不能开,硬要开的话就要交20%的税。然后,就开了其他酒店的。我没别的选择,就答应他了。”
江威对上述电子邮件和税务部门查询结果的真实性不认可,但上述证据均已公证。审理本案的毛希彤法官说,结合江威认可相应的电子邮箱为其本人所使用,亦认可其已收到相应的报销款项的情况,可以认定上述电子邮件和税务部门查询结果具有高度可信性。另外,江威虽不认可上述谈话录音的真实性,但他表示不对此申请鉴定,所以,法院对上述谈话录音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采信公司的主张。
毛希彤法官说,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公司有权以虚假报销费用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与江威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赔偿。由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公司在上述情况下享有直接从江威工资中扣除有关款项的权利,所以,公司直接扣发江威工资的做法显属不当。公司如认为需要追究江威的有关责任,应另行解决。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作出了由公司返还江威工资、支付欠薪的判决,同时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