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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弟各办一公司 受伤农民工该找谁维权?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19-10-09 浏览

  农民工白义因工负伤后想认定工伤,可是,公司否认与他存在劳动关系,无法认定。起初,他认为自己有人证、物证且有建筑公司支付的住院缴费记录,认定劳动关系不成问题。但在仲裁阶段,林老板将住院费用说成是代替表弟郭老板的房地产公司支付的,郭老板又说他是将工程承包给林老板个人而非建筑公司,同时还举证证明建筑公司成立时间晚于白义受伤的时间。据此,仲裁驳回了白义的仲裁请求。此后,白义聘请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于帆为他打官司。于律师从调查取证入手,对《工程合同》、款项支付、承包与承揽等作出与两家公司完全不同的解释,进而揭示出事实法律关系真相,使一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白义的判决。9月30日,二审法院又驳回建筑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自此,白义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并索赔了。

  表兄公司需要装修

  表弟派人帮助施工

  白义是四川省巴中市人,常年在建筑工地从事木工作业。到建筑公司工作时,他还不知道该公司的林老板与房地产公司的郭老板是表兄弟关系,直到因工负伤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他才知晓其中的奥妙。

  白义说,他于2017年4月27日入职林老板在北京创办的建筑公司,公司安排他从事施工管理及木工工作。同年5月,公司安排他到河北省永清县一个房地产公司售楼处工地工作,主要负责该售楼处装修工作的监工,同时与工人们一起干活。

  “事后,我才知道这是郭老板的售楼处。”白义说,林老板与他口头约定的工资是每月15000元。

  2017年6月20日上午9点左右,白义在进行吧台制作时被电锯锯伤左手拇指,工友们把他送到当地医院进行救治。医院诊断结果为:左手拇指末节离断伤。他住院治疗至2017年7月4日,期间的医药费、生活费等均由林老板支付。

  出院后,白义想认定工伤。林老板说,认不认定工伤无所谓,公司已经把医药费出了,没必要再认定工伤。由于白义坚持认定工伤,他就与林老板闹翻了。

  白义自行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审理后竟然驳回了他的申请。他认为,这是自己不懂法造成的,专业的事还得让专业人士操办。于是,他请求于帆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建筑公司否认用工

  还说员工是承包人

  白义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建筑公司与他在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被拖欠的工资16000元。

  针对建筑公司的所作所为,白义提出,从劳动仲裁至一审期间,建筑公司始终否认与他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在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建筑公司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建筑公司答辩称,白义以《工程合同》复印件为依据,认定房地产公司将其位于永清县的售楼处装修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从而认定建筑公司与他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事实认识错误。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合意,也无劳动关系事实,白义既是包工头,又是装修工程的承揽人之一,所以,法院应驳回其诉求。

  建筑公司认为,《工程合同》系房地产公司为了在另案中得到装修赔偿金,利用其法定代表人郭老板是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老板表兄弟的特殊身份,以非常手段骗取建筑公司公章,在工程完成后几个月后私自制作的。事实上,建筑公司是在2017年4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的,在同年7月26日才制作公司公章开始对外经营,此前建筑公司未签订过该合同。况且,该时间晚于白义受伤的时间。

  房地产公司也为建筑公司提供了证明,称其将装修项目发包给林老板个人而不是建筑公司。在此情况下,白义提供的劳动或劳务均与建筑公司无关。

  建筑公司认为,按照装修行为惯例,承包商都是现场招募劳务人员,基本上都没有自己的员工。特别是一些特殊工种,比如白义所在的木工岗位更是如此。另外,像白义这些具备一定技能的人,也不愿意成为某个公司的员工,因为挣钱少、不自由,他们都是哪里有工程就去哪里提供劳务,工程结束劳务即行终止。

  林老板出庭作证说,白义是在工程现场由案外人介绍给他认识的,双方仅口头协议由其承包工程中的木工部分。此时,白义根本不知道建筑公司的存在,当然也不知道其是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义长期从事木工,在这个行业混迹多年,从来也不是哪个公司的员工。

  “白义自带3名工人和设备参与装修工程,白义为工人分配工作,给工人发放劳务费,完全具备承揽人的特征。”林老板说,他向白义支付工程款134980元,白义也认可收到89000元。如果双方是劳动关系,他本人无论如何也不会在刚刚任职两个月内拿到这样多的工资,况且,这样的数额,也与白义自称的月薪15000元严重不符。因此,这些钱只能是工程承包人的承包费。

  律师详解案件事实

  劳动关系得以确认

  建筑公司一再声明,白义提供的《工程合同》系复印件,不能依此认定劳动关系。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也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于律师认为,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非仅仅依据《工程合同》一个证据,且非复印件。就该合同而言,房地产公司提供的相关法院判决显示,该合同已经有关法院采信确认,在本案中同样可以采信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证据。由于该合同明确证明涉案工程是由建筑公司从房地产公司处承包的,所以,作为在工地干活的工人,白义只能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于律师说,建筑公司主张工程承包方是林老板个人,但林老板是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个人是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质的。本案证据显示,建筑公司提交了林老板给白义转账的证据,同时白义还承认从林老板兄弟处接受过两笔各2500元的现金。如果涉案工程与建筑公司没有关系,林老板就不会把钱转给白义。

  “因为林老板没有施工工人的微信,所以,其他人的钱就由白义收到之后转给工人。”于律师说,白义承认他在总计89000元中代林老板转给工友55000元,林老板给付其工伤医疗费用7000元,剩余款项27000元是他的工资。

  此外,微信截图也证明白义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微信内容显示,白义于2017年5月4日加入房地产公司“售楼处展厅项目工作群”,该微信群里有林老板、郭老板及项目经理张某等人,微信聊天的内容也都与工程有关。

  房地产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庭审,其主张是:无论针对白义还是建筑公司,其都属于中介,不可能与白义存在劳动关系。白义与建筑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不可能是雇佣关系,这是一种商业交易习惯。

  法院认为,建筑公司虽主张其代房地产公司向白义发放工程款、垫付医疗费,白义与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老板一样,均以个人名义从房地产公司处承包了售楼处装修工程的部分内容,白义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白义及房地产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建筑公司亦未能提交任何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白义的相关主张,法院予以采信,认定白义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白义认可收到建筑公司支付的款项,其虽主张其中含代发工人工资及医疗费,但未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其该部分主张不予采信。经核算,建筑公司已足额支付白义相应期间的工资,对于白义此项要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建筑公司与白义在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无需向其支付工资。

  公司不服法院判决,持原理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