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7年9月8日,姜女士入职于杭州某投资管理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期两年,月工资3800元,外加业绩提成。
今年9月6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双方都有意愿续签劳动合同,可公司人事部门拿来一份打印好的续签劳动合同让她签字。姜女士看完劳动合同后,发现合同上关于绩效考核的标准比之前要严格,且有些规定过于严苛,她心中不免有疑义。
但公司人事部门解释,续签合同的条款与原合同条款,内容并无变化,只是对绩效考核的要求稍作调整,这与时下行业规则有关,也是顺应形势,没有不合理的地方。双方起争执,后人事部门态度强硬,表示不签字就只能离职,就当是姜女士本人不愿续签合同的。
姜女士对此并不认可,说公司要辞退自己可以,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无果,后姜女士便来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投资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近日,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定,依据姜女士在职期间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核定投资公司向其支付17832元的经济补偿。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书。劳动合同的建立,明确了双方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看来,劳动合同的条款,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确定,而不能由一方决定并强加给另一方;且即使续签的劳动合同条款沿用了原合同条款,也有重新协商的必要。
为此,就本案而言,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到期,是因投资公司的原因不能达成续签劳动合同协议的,并导致姜女士离开公司。由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又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应当向姜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