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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解除“不胜任工作”的老职工?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19-10-09 浏览

  老马同志:

  我单位有名马上要退休的老职工,自前年以来工作老不在状态,每次考核总是不合格,拉部门后腿,导致大家年终奖减少。根据单位规定,像他这样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这个老同志提出,他受法律保护,单位不能解除他。请问有这样的规定吗?

  读者 晓燕

  晓燕:

  是的,你们不能盲目解除,这里我介绍一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是什么内容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结合这个老同志的情况,如果他在你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你们是不能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一般是继续培训、减轻工作或者调整至适当岗位,使其平稳过渡到退休。如以其他理由解除则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