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为充分发挥员工潜能,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决定每月对员工的工作业绩进行排名,对前三位给予奖励;对靠后者予以诫勉谈话;连续三个月处于后三位的,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我的排名连续3次倒数第一,公司近日作出了让已经工作3年的我立马走人的决定。我虽然不得不接受,但要求公司支付赔偿。而公司认为,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其根据事先规定并结合考评情况将我解聘完全合理合法。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梁丽敏
梁丽敏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向你支付赔偿金。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二是具有所列三种情形之一。本案中,公司既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你,也未额外支付给你一个月工资,即让你立马走人,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即使你排名靠后,甚至是连续倒数第一,并不能说明你不胜任工作,公司也没有对你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这一程序。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支付双倍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此来看,公司必须根据你的原有工资标准,向你支付6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