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设一人占“双巢”,套取工资2万余元
今年8月23日,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市建设领域一家建筑公司承接的某工业用房B项目时,发现一名A公司的全职员工杨某,今年4月至7月间,出现在该项目的考勤和工资发放表单里。这涉嫌违法伪造、变造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时隔一周后,宁波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执法人员检查余姚这家建筑公司承接的某工业用房C项目时,发现考勤和工资发放表单里又出现杨某的名字。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并案调查。
根据余姚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提供的杨某的社会保险(2019年1月至7月)参保记录显示,杨某是余姚A公司的一名全日制职工。同时,执法人员调取了杨某在A公司的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发放清单等,并到A公司杨某工作的现场取证,确定杨某在今年1月至8月期间为A公司全日制职工。
经查,同时出现在B、C两个项目考勤和工资发放表单里的杨某,实际并没有在B、C两个项目中拿到工资。原来,杨某有一个亲戚在该建筑公司任班组长,为了配合公司套取项目资金,该班组长利用杨某身份资料,先后在两个工程建设项目中伪造、变造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等,该公司劳资专管员未尽到审核义务,导致被累计套取资金2万余元的严重后果。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主体和责任人均遭行政处罚
为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和不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老大难”问题,省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专门出台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建立人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并督促指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按时拨付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同时在建设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要求施工企业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全员实名管理,并确保工资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不得支付给包工头。
据悉,余姚市在建设领域已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并委托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从源头上遏制了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然而,个别企业为了能在‘面’上达到‘支付比例’,又能在私底下克扣农民工工资,企图以伪造、变造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瞒天过海’,终究逃不脱执法人员的‘火眼金睛’。”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说。
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等规定,日前,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这家建筑企业和劳资专管员分别作出罚款1.2万元和1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