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台风、暴雨、大雪等带来的灾害越来越多。受极端天气影响,有的单位停工停产,有的员工因飞机、火车、汽车停运不能正常上班或出现迟到、旷工现象,甚至还有人出现各种各样的伤残。在此情况下,员工应不应该领取工资?迟到、旷工怎么处理?如果抢险致伤致残怎么办?对这些员工关心的问题,以下3个案例分别给出了答案。
【案例1】
单位停工,员工有权索要工资
今年夏天,受强台风的破坏,沿海地区一家公司不得不停产2个月,并对车间、机器设备等进行检查、修复、更换。在此期间,大部分员工因为无班可上被放假。
2个月后,这些重返岗位的员工要求公司发放放假期间的工资,但被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按劳付酬是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准则,在放假期间你们在家休息,没有付出任何劳动,也没有为公司创造任何效益,自然没有劳动报酬。怎么可以在上班后索要以前的工资呢?
【点评】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与之对应,无论是台风的到来,还是台风对公司造成损害,以及公司进行检查、修复、更换设备等都与员工无关,员工也没有停工停产的意愿,其被放假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所致。因此,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员工履行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
【案例2】
旷工迟到,单位不得加以处罚
今年8月中旬,赵美美休完公休假回公司上班途中,由于当地连下暴雨,公路被泥石流阻隔。因疏通道路需要时间,加上交警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在正常情况下可以按时到达单位的她,硬生生地被推后了两天。
到达公司后,赵美美将自己的遭遇向公司做了说明。但是,公司仍然以其超假构成旷工为由,依据企业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单方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公司这种做法,让赵美美感到十分委屈,也十分不满。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姑且不论赵美美之举是否构成旷工,即使构成,在上述情况下公司也不应将其解聘。
这里涉及到一个不可抗力问题。所谓不可抗力,它指的是那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等社会现象。本案所涉泥石流以及交通管制等,无疑属于不可抗力。
对此,《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也指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赵美美事出有因,且该“因”属于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公司不得依据所谓旷工、迟到等原因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
【案例3】
抢险致残,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李先生在休假回家探亲途中,看到一个村庄被山洪围困,许多人都在全力参加抢救村民及主要财产。在此情况下,他主动停车,加入抢险救灾活动中。期间,由于对地形与环境不熟,李先生意外跌倒受伤。
事后,李先生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由于没有为李先生办理工伤保险,公司不想承担这些费用,就以李先生所受伤害发生在假期之内,其所从事抢险救灾活动既非公司指派也与公司利益无关为由,予以拒绝。
【点评】
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在这种情形下,对工伤的认定,并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限制。对于参与抢险救灾的李先生来说也不例外,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与之对应,违反自身法定义务,没有为李先生办理工伤保险的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