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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职业病鉴定结论 没通过认定不属工伤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19-11-08 浏览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掘进工,在工作中经常接触大量粉尘。因逐渐出现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并伴有喘息、咯血、全身乏力等症状,我特意去职业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尘肺病。

  可是,当我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待遇时却遭到拒绝。其理由是:虽然我被诊断为职业病,但并不等于是工伤。要想认定为工伤,还需进行工伤认定。

  请问:这个说法对吗?

  读者:何月琳

  何月琳读者:

  相关部门的说法是正确的,你还应当申请工伤认定。

  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如下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所列权利,不得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对于经认定构成职业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那么,劳动者该怎样获取相关待遇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即想要获取工伤相应待遇,必须以工伤认定作为前提,不得以职业病鉴定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