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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给试用期内的员工交社保吗?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0-01-13 浏览

  家住史各庄某小区的严某最近通过了某公司的面试,正在试用期阶段。在试用期期间有件事情让严某很发愁,就是关于试用期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问题。公司领导告诉严某,公司在严某试用期满三个月后才会给严某缴纳社保。严某害怕自己这三个月的社保断缴会给以后的生活造成很大的麻烦,但是自己又是职场新人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严某就找到了史各庄司法所咨询相关的问题。


  法律分析:


  在试用期满三个月后用人单位才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而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还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建议严某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为自己补交社保,如果公司仍然坚持试用期满三个月后才开始缴纳社保,严某可以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