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民电(2020)1号),将原定的春节假期(1月24日至30日)延长至2月2日。紧随其后,全国多个省市人民政府颁布“延迟复工令”,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2020年1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这些通知要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延迟复工期间与春节假期连在一起,因而很多人误认为,延迟复工期是春节假期的进一步延长,延迟复工期属于休息日。“延迟复工令”适用于行政区划内的各类企业,事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笔者试图阐释“延迟复工令”的法律依据、延迟复工期的法律性质及其补偿机制,敬请批评指正!
1.延迟复工令:法律授权地方政府实施的紧急措施
2020年1月27日和1月28日各地颁布的延迟企业复工通知的法律依据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2007年颁布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治理突发事件的一般性法律,2013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是治理突发性事件中的传染病的特别法,两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法律适用上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一般法补充特别法。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第3项的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见,“延迟复工令”实质上是“停工令”,属于法律授权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因其刚好与春节假期相衔接,各地将其称为“延迟复工令”。
2.延迟复工期:停工期而非延长的春节假期
上述“延迟复工令”是“停工令”,属于防治传染病的紧急措施,因而延迟复工期间属于停工期而非延长的春节假期。在已经颁布“延迟复工令”的省市,1月24日至2月9日包含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期两个时间段,这两个时间段前后相接,但是法律依据不同,法律性质迥异,法律后果有别。
首先,延迟复工期与春节假期的法律依据不同。延迟复工期的法律依据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春节假期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40条以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其次,延迟复工期与春节假期的法律性质不同。延迟复工期是停工期,依法停工的企业,劳动者在此期间基于政府的紧急措施而无需提供劳动给付义务。春节假期属于假期,2020年春节期间安排是1月24日至2月2日放假调休,这10天春节假期中包含:3天的法定节假日(1月25日至27日)、4天的公休日(1月28日、29日补假1月25日、26日,再加2月1日、2日)、3天的调休假(1月24日已经由1月29日调换,1月30日、31日待由单位自主调换)。在春节假期,劳动者是基于法律规定的节假日和公休日而无需提供劳动给付义务。
再次,延迟复工期与春节假期的法律后果不同,包括工资支付及加班费计算方式不同。传染病防治法并未规定停工期的工资支付问题。目前各地都是按照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实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来处理停工期的工资支付及相关待遇。按照这些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目前各地的延迟复工期都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笔者认为,对于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包括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以及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员工在家灵活办公的其他企业,劳动者在2月3日至2月7日工作属于正常工作,企业无需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在2月8日、9日工作则属于公休日加班,企业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则需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具体数额为工资的200%。而对于10天春节假期来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法定的三天春节假期的正常工资,无需支付其他春节假期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在1月24日至2月2日工作,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1月25至27日这3天的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为工资的300%,其余7天的加班费为工资的200%。
3.延迟复工期损失:应由社会补偿而非独自承担
延迟复工并非基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停工,而是基于控制疫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如果全部后果都由用人单位承担实非公平之举,尤其对中小企业影响比较大。目前各地也采取了安排年休假、支付稳岗补贴、灵活计算工时等政策性措施来分担企业成本,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但更为根本的是,化解基于疫情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经由法治化的途径建立社会补偿制度。企业与劳动者在此特定期间所遭受的损失,是为促进整体受益或是减低整体不利益所作出的“特别牺牲”,国家应当通过建立法治化、体系化的社会补偿制度给予补偿。
综上所述,“延迟复工令”是法律授权地方政府实施的紧急措施,延迟复工期是停工期而非延长的春节假期,延迟复工期不是休息日。我国应当建立法治化的社会补偿制度,补偿那些因公共卫生事件等特定原因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