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四川某物流公司员工赵某忠来电咨询称,两年前他到某公司从事搬运工工作,签有劳动合同,但公司未给他购买工伤保险。去年12月,他在搬运货物时不慎压伤左腿骨折,经22天住院治疗现已出院在家休养。今年1月以来,他要求申请工伤,但遭拒绝。赵某忠问:员工与单位发生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该怎么解决?
针对赵某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他认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在工伤事故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以及给付待遇的水平方面非常容易发生分歧。由于争议的内容不同、处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首先,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发生争议,要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往往不希望把事故认定为工伤,一旦认定为工伤,对用人单位来说会有诸多不利,而且下一年的工伤保险费率也会相应地被提高,从而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往往倾向于将事故损失的赔偿降到最低,这样必然会损害工伤职工的权益,降低了他们本来应该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就会与工伤职工发生争议。
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收集工伤保险的各种相关证据较困难,如果让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不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使劳动争议不能及时解决,工伤赔偿也迟迟到不了位。所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由单位去找各种相关证明,而不会让受伤的劳动者一趟趟奔波在申诉路上。
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在工伤认定确定后,人社部门会核算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