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案件,在农民工张光旭没有工资表的情况下,该院依据《2018年度乌鲁木齐市劳动力市场部分行业、工种(岗位)工资指导价位表》中“模板工”的中价工资及2018年度乌鲁木齐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张光旭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2018年5月7日,张光旭跟随包工头李某进入新疆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同年6月27日,他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
2019年12月4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认定新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张光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00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73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2995元。
新疆某建筑劳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张光旭受伤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其工资标准应按照2017年乌鲁木齐劳动力市场行业指导价中“模板工”的中间价或2017年乌鲁木齐社会平均工资的60%予以计算,于是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裁决。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6日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审查认为,张光旭已经被认定为工伤九级,新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与张光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依法为张光旭缴纳工伤保险,即应当承担张光旭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作为用人单位,新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应当由该单位掌握管理的工资表,用以证明张光旭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仲裁委以《2018年度乌鲁木齐市劳动力市场部分行业、工种(岗位)工资指导价位表》中“模板工”的中价工资及2018年度乌鲁木齐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作为计算新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张光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数,并无不妥。
最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新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