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发了个微博,就被公司罚了1万5千元。”3月9日,广西南宁的潘女士告诉记者。潘女士是汇桔网南宁分公司的一名员工。今年2月初,她在个人微博上称被拖欠工资,结果被公司认为发表恶意不实言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以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涉事公司针对劳动者或可能有多重侵权嫌疑。之前,有员工在该公司内部通信群里就拖欠工资一事向高层咨询,该群即被全员禁言至今。这些信息叠加在一起,使我们很容易产生怀疑——涉事公司对潘女士的抱怨大动干戈,更像是对维权言论的封口和报复。
涉事公司称潘女士的抱怨为恶意不实言论,给公司带来重大不良影响,造成了巨大损失。然而据媒体记者了解,有多位涉事公司员工都通过各种途径“抱怨”:“公司拖欠去年12月工资至今,且正在优化人员”“产妇工资也是一分钱没发”“公司正在分发‘优化名单’,优化人员比例是40%,连孕妇和哺乳期同事都不放过”“员工真正主动离职的并不多,大多数都是被劝退”……众口一辞,指向明显。这些,难道真的都是恶意不实言论?
一段由员工提供的汇桔网1月30日召开的内部视频会议“重生大会”显示,该公司CEO谢某倡议所有管理层以及核心员工共克时艰,工资往后推迟两个月进行发放——这恰恰与工资“被拖欠”是吻合的。当然,事件真相如何还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
受疫情影响,不少企业的运营出现了困难,需要企业与员工共克时艰。但如果打着“共克时艰”的旗号,去侵犯劳动者权益,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月7日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基于此,我们要提醒的是,不走协商程序,单方决定降薪或延期发薪,还不容员工质疑和抱怨,这样的事情如果属实,则企业在程序和实质上都不合法,都会侵犯劳动者权益。
共克时艰是企业与员工共同担当,合理分压,而不是把主要压力都传导给员工,更不能以侵权方式让员工帮着“克艰”。这应该成为一种共识,一条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