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北京一家餐饮公司做人力资源工作。这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对服务行业尤其是餐饮行业带来了影响。目前,我们公司因面临较大经济压力,打算关闭一些门店。
如果公司闭店,必然涉及与一些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现在各门店的员工情况不同。有的已经回到北京,有的是年前就在北京没离开,还有在老家被隔离了暂时无法回京的。此外,还有受工伤的、怀孕的、工作长达六七年的。
请问:我们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样依法正确地处理呢?
为您释疑
刘辉您好!
因为特殊疫情的影响,很多企业出现了或多或少的经营困难,而由经营困难导致的劳动纠纷不在少数。在疫情中,如何正确处理劳动纠纷,不至于导致劳动争议,成为不少企业面临的问题。
我认为,如果要解除劳动关系,其中最重要的处理方式就是协商解除,这也是最优先的处理原则。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注意,如果是单位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劳动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协商一致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尽量先协商,双方基本达成一致后,进行书面确认。
需要提醒的是,这个过程中,不可以直接发书面解除通知,否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解除。
值得注意的是,疫情中,有些劳动合同关系是不能随意解除的。
比如,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人员,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也不得以旷工等为由,与其解除合同。
此外,在疫情期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等几类情形,也同样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如果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在疫情期间,被隔离的人员拒绝防疫隔离或传播疫情疾病等,一旦构成刑事犯罪,单位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